温州宏丰: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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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任或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除经股东会、职工代表大会选
举或董事会聘任连任外,其职务自任期届满之日起自然终止。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辞职报
告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五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
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与董事会授权指定的
移交负责人进行工作交接,并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
性。工作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工作的说明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
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协助完成工作过渡。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
监交,交接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如离任或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
项的,审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
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
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
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
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
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离职后的持有股份比例、持股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察,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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