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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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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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
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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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届满;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
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提名委员会委员。提
名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丧失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
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委员会应当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聘建议;
  (三)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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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
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予以搁置。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
限等,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本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本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
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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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
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议事规则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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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采用举手表决、记名投票表决或通
讯表决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提名委员会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
年。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提名委员会委员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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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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