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董事会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
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
限尚未届满;
(三)不存在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
未届满;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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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
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或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
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长指定一名独立董
事委员代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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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
供下述相关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七)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价,并将下列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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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重大投资的合理性和经济性;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
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
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
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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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
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会议期限;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方式召开。
第五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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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如会议采取通讯方式
召开,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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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
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
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五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
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
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
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
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
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
所需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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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
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可以对公司上一
会计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委员会工作机构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审计委员会的要求或会
议安排,及时、充分地向审计委员会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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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
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
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
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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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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