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83 证券简称:温州宏丰 编号:2025-117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
度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发行的“宏丰转债”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进入转股期,2025 年 8 月 29
日全部赎回,并于 2025 年 9 月 8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8 月 29 日赎回日止,共有 3,193,842 张“宏丰转债”完成转股,
合计转成 59,696,005 股“温州宏丰”股票,故公司总股本由 437,282,217 股变
更为 496,978,222 股,注册资本相应由 437,282,217 元变更为 496,978,222 元。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说明
基于前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
下: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修
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温州宏丰电工合金有限公司 定以发起方式设立,由温州宏丰电工合金有限公司
订
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于 2010 年 4 月 16 日整体变更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司,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在深圳证 司,在温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后,转浙江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后,转浙江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
册登记。 册登记。
员会证监许可[2011]2016 号文批准,公司首次向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771 万股,并于 [2011]2016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
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 修
英 文 名 称 : WenZhou HongFeng Electrical 英 文 名 称 : Wenzhou Hongfeng Electrical 订
Alloy Co. Ltd. Alloy Co., L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37,282,217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96,978,222 修
元。 元。 订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修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
订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实事求是,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实事求是,发展 修
发展才是硬道理。立足新起点,开创新局面,实现
才是硬道理。立足新起点,开创新局面。 订
企业持续长远发展。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修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订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规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定的其他方式。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他方式。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
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导致的公司股本 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章等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的约定办理。
明书的约定办理。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 3 年内决定
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会的授权,在 3 年内决定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份,自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订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有规
定或要求的,依照该等规定或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修
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 订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
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务。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修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 订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 政法规的规定,并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按照股东的要求及《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
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提供。 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及《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知股东到公司指
定地点现场查阅、复制,股东应当根据公司要求签
署保密协议。
股东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有关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
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有关资料有不正当目的,可
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
东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日常经营
的事项: 活动以及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等事项除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通过: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算数据;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托经营等); 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5,000 万元; 修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订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十)签订许可协议; 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 万元;
认缴出资权利等);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十二)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 过 500 万元。
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 对值计算。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 的担保;
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修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订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担保;
担保;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修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 订
供便利。
席。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 修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 订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
(一)关联交易协议不应由同一人代表双方签 门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但应在股
署; 东会决议中作出详细说明。
(二)关联董事不应在股东会上对关联交易进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行说明;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
(三)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 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
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报告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
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
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应予回避
的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并
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
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该股东无权就该关联交
易事项参与表决。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
牟取不正当利益。 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入; 修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 订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
外; 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类的业务;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五)项规定。 款第(四)项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
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
披露有关情况。
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 2 个交易日内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修
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
定最低人数时,或者因董事的辞任导致独立董事人 订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 1/3 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 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六个月内仍然有
修
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 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订
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 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与离任
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 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
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条件下结束由公司决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
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修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订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
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
的工作; 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订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 师事务所;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 合理投资回报,以可持续发展和维护股东权益为宗
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 旨,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能力,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 结合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修
订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 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3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现金支出
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
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
以下情形之一: 会根据具体情形确定。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以下情形之一: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进行对外投资、收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 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
定。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定。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五)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
时,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配,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 时,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合理因素,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审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充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分听取监事会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的时 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认
求等事宜,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 真研究和论证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众投资者的意见。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论证过程中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提交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决定。股东会对利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提交股东会以普通决议方式审议决定。股东会对利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
问题。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
(八)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问题。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
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
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的预
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案,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见。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八)利润分配调整的决策机制和程序:
(九)其他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 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
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 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 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
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九)其他
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
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修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于”不含
订
于”不含本数。 本数。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新
备
修订前 修订后
注
日起生效实施。 增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尚须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审议,并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最终以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的核准结果为准。
三、公司部分治理制度制定及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要求,为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公司全面梳理相关治理制度,通过对照自查并结合实际情况和经营发
展需要,制定部分治理制度,并对部分治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明细如下:
是否需要股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东会审议
是否需要股
序号 制度名称 制定/修订
东会审议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制
度》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
度》
除上述序号 31 至 36 项的制度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生效外,其余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及上述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12
月 9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温州宏丰电工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