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洋赛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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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96 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0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 转 1018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396 号
致: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华洋赛车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浙江华洋赛车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
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
见;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开,并于 2025 年 11 月
四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117)(以下简
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已列明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
地点、网络投票事宜、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一)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
案行使表决权。
    (二)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 13: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三)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7 日 15:00
至 2025 年 12 月 8 日 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5 年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
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5 人,代表股份数为 41,957,60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1%。其中,现场出席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5 名,
代表股份数为 41,957,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81%;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0 人,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 0 人,代表股份数为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
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
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股东会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
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
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议案2: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
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份总数的 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议案 2:关于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 41,957,608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全部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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