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瑞迪智驱-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2:05:5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
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
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
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
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
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
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
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西航港大道中四段909号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卢晓蓉主持。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法人股
东及合伙企业股东的营业执照、其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其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
书和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1,960,5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4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34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3,4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4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2,063,9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70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通
过现场和远程会议系统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
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52,050,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7%;反对 8,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7%;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90,2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570%;反对 8,6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22%;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52,049,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6%;反对 10,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97%;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8,6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100%;反对 10,28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2%;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52,049,8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30%;反对 8,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7%;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89,34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
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3868%;反对 8,68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22%;弃权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同意 52,048,2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9%;反对 10,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97%;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98%;反对10,28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弃权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52,049,1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6%;反对 10,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97%;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6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100%;反对10,28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弃权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52,048,2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9%;反对 10,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97%;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98%;反对10,28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弃权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52,048,2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9%;反对 10,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97%;弃权 5,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7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398%;反对10,28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2%;弃权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52,050,79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47%;反对 8,6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167%;弃权 4,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8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90,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570%;反对8,68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922%;弃权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52,049,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714%;反对 10,2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4,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8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8,5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046%;反对10,289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弃权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 52,048,1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97%;反对 10,2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198%;弃权 5,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7,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
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7345%;反对10,289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9%;弃权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李 瑾
                          ________________
                                阮婧怡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卢 勇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瑞迪智驱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良好,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