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化、标准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部
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
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
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及
(四)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所
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
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
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在
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
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
免,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内部审计部负责
人。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下,也不得与
财务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
部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
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
员会;
(五)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七)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
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
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
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
计,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
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
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
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
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
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
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
归档。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
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 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
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
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 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
关的会议;
(五)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
公司相应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 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
得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
制止决定;
(八) 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及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
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
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一)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 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
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
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
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
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
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
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
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向董事会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
建议: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
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绝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
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有关的资料;
(六)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部审计部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员工
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董事会给予处分、
追究经济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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