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福事特液压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
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
财产。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2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
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
司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
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第六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及
(十五)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的权限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董事会对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应由股
东会审议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行为有审批权限。董事会审议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及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五章 董事会的授权
第十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作的稳健和效率,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
规定和股东会的授权,将其决定投资方案、资产处置、对外担保、
制定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决定机构设置的职权明确并有限授予
董事长或总经理行使。
第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或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其他文件;
(四) 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权限如下: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
的管理人员;及
(八)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
事会定期会议。所有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 2 名或 2
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每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至少 10 天应向全体董事发出书面通知,通
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程。
第十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
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
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
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以书面方式通
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
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事由及议题;及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
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
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
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
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
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董事可以就有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的任何事项向董事会提交会
议提案。审计委员会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
交会议提案。总经理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向董事会提
交会议提案。
董事会会议提案由董事会办公室汇集,经董事长同意,随会议通知
送交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审阅。董事长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视需要
征求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 有明确的提案内容和具体的决议事项,且提交人在提交
提案的同时对该提案的相关内容做出说明;
(三) 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
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
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证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或
视频会议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可以不经召开董事会会议而采用书面方式、经董事会全
体董事签字后通过,但拟通过的书面决议须送至每位董事。为此,
每位董事可签署同份书面决议的不同复本文件,所有复本文件共同
构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决议,并且,为此目的,董事的传真签字有效
并有约束力。此种书面决议与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通过的决
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
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
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一名董事不
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
议。独立董事只能委托独立董事出席会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
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董事发言要点;及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
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公司股东会批准通过之日
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以外”不含本
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
订,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