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事特: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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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目          录
        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
      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及《江西福事特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
      “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涉及的有关人员和内
      部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 1 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的全体董事的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战略委员会
      会议并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等工作组。由公司总经
       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另设副组长 1-2 名。
第九条    经主任委员提议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对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期
       内进行调整。
第十条    当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当根据本
       议事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
            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
            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指导和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八)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应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
             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
             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战略委员会下设的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
             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
             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十四条   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并签发立项意见书的备案工作可以由专门
       工作人员负责,也可以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委员负责。投资评审小
       组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应由备案登记工作的负责人妥善保存。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可委托一名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将会议通知于会议召开前 3 日(特殊情
       况除外)以书面形式送达各委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员。会议
       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举行的方式、时间、地点、会期、议题、
       通知发出时间及有关资料。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的,可以随时电
       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主任委员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
       明。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战略委员会临时
       会议可以采取通讯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电视
       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
       交流,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非
       隶属于战略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讨论与战略委员会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
       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相关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亦同,针对上
       市公司的特殊规定待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后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不足”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议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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