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
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
《四川德恩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应
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担任本公司独立
董事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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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
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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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
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
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 2 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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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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