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
披露信息,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行政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
定要求披露的已经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
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规范信息披露行为,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保证
所有投资者在获取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第七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
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
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
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报道,以
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
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
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在披露信息
前,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
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
性质的词句。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如果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
导,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
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
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
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
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
话的畅通。
第十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符合《上市规则》中有关条件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
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
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编制、审议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
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
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变更,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凡
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编制和审议定期报告,确保按时披露。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定期报告未经
董事会审议或者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依法自行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
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
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
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按
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相关规定发表审计意见,不得无故拖延,影响定期
报告按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拟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所依据的半年
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
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 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披露定期
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
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涉
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
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
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或者
公司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且在法
定期限届满前仍有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的,股票应当自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期
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
公司股票复牌。未在2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相关规定
执行。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因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
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应当自期限届满后次一
交易日起停牌,停牌期限不超过2个月。在此期间内依规改正的,公司股票复牌。
未在2个月内依规改正的,按照《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根
据《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业绩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
行业绩预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
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达到本条规定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八条的要求披露业
绩快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12.4.2条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如预计本期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
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下列重大差异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更正
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的净利润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
或者范围差异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
最新预计不触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三十六条情形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相关财务指
标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发生方向性变化的,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者范围差异较
大;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披露本期及上年
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
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不
存在重大差异。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公司发现业绩快报与定期报告财务数据和指
标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四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
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
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报告。
(五)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六)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七)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 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被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
(九)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辞任、
被公司解聘。
(十)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定期报告出具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十二) 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十三) 公司发生的《上市规则》7.1.1条规定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
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
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上;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超过1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四)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
及时进行披露:
亿元;
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十五) 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的,但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时,可以免于披露。
(十六) 公司提供担保的。
(十七)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十八)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的:
以上;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诉讼、仲裁;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十九)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二十)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的。
(二十一)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
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四十六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首次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
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披露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
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严格按要
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和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第8.1.2条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结合
其所属行业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状况,披露的行业信息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四条 公司开展与主营业务行业不同的新业务,或者进行可能导致
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或资产处置等交易,应当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原因及合理性,包括现有业务基本情况及重大风险,新业务与公司
主营业务是否具备协同性等;
(二)公司准备情况,包括在业务、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储备,以
及开展新业务对公司财务状况、现有业务的影响;
(三)新业务的行业情况,包括所依赖的技术水平、研发进展、商业化情
况、市场成熟度、政策环境及市场竞争等;
(四)新业务的管理情况,包括开展新业务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
控制情况是否发生变化,公司能否控制新业务;
(五)新业务审批情况,包括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
适用);
(六)新业务的风险提示,包括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新业务风险等;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内容。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公司核心
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具体影响:
(一)国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二)原材料采购价格、产品售价或市场容量出现重大不利变化,或者供
销渠道、重要供应商或客户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三)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四)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术许可丧失、
到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五)主要产品、业务或者所依赖的基础技术研发失败或者被禁止使用;
(六)主要产品或核心技术丧失竞争优势;
(七)其他重大风险事项。
第五十六条 出现下列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
其影响: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事项之一,应当及时披露具体情况及
其影响:
(一)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或者未能清偿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
撤销;
(六)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
(八)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
超过总资产的30%;
(九)主要银行账户被查封、冻结;
(十)主要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无法正常召开并形成决议;
(十二)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规对外担保;
(十三)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十六)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
应当及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
报告和临时公告。
第五十九条 公司破产采取破产管理人管理或者监督运作模式的,破产管
理人及其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中
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向所有债权人和股东披露
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的,
公司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披露之日起重新起算。
第六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
波动的,应当按照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
应当申请其股票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票出现前条规定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核查结果公告,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
风险;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
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六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达到50%以上,以及之后质押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下列信息:
(一)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比
例;
(二)本次质押期限、质押融资款项的最终用途及资金偿还安排;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近一年
对外投资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资金往来、担保、共
同投资,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占用公司资源;
(五)股份质押对公司控制权的影响;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的比例
达到50%以上,且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披露下列信息:
(一)债务逾期金额、原因及应对措施;
(二)是否存在平仓风险以及可能被平仓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三)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的内容;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十五条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质押平仓风险的,应当及时通
知公司,披露是否可能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提示
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股份被强制平仓或平仓风险解除的,应当持
续披露进展。
第六十六条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质押股份,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
司,并披露本次质押股份数量、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以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第六十七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
披露外,还应当披露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政策变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
意见。需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十八条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
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解
决措施。
公司应当督促相关方履行承诺。相关方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七十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之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七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
纪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七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
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
同。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
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
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
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十五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
报道、市场传闻(以下统称“传闻”)。相关传闻可能对投资决策或者公司股
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并视情况披露或者澄清。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七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
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
履行情况、资金运用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副总经理必须保证报告
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在书面报告上签名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总经理有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
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富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
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
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对公司的重要营运行为、下属公司管控、财
务信息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
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八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他人的咨
询、采访或以其他方式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四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
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八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
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咨询。
第八十七条 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财务相关部门负责组织财务审计,提交董事会秘书财务报告、财务
附注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二) 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提交编制报告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 董事会秘书编制完整的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摘要,提
交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分管董事审阅修订;
(五) 报董事长审阅修订;
(六)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
(七)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修订并批准,交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 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在两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交易所审核后披
露。
第八十八条 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
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起草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 董事长向董事会报告;
(三) 临时报告交董事长审阅修订;
(四) 修订后的文稿报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五) 董事会秘书立即报证券交易所,经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八十九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
或澄清公告。
第六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的当日,立即向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三) 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
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九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
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
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
情况;
(四) 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
关付款安排;
(五) 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
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
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十二条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信息的
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邮件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24小时内将与
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
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程序审核并
作披露。如重大信息需经董事会审批,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事项内容向相应的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如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披露。对没有达到信息披露标准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可根据事
项内容向相应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汇报,亦可直接报告董事长,由董事长批转
至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负责持续跟踪与督导,并随时将进展情况向董
事长报告。待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时,专门委员会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披露。
第九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面的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
经营的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九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三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包括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
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报送证券部。
第九十七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
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
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
人为宜,下属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
进行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
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
第九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九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
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
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一百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七章 持股 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询问、管理、披露
第一百〇一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的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
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
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的公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一百〇三条 公司向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关
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
或澄清有关事实。持股5%以上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作出的回复、
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指定专人作为答复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询问的发言人。
第一百〇四条 公告传媒上出现与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关
的、对公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相关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应积极配合公司调查、了解情况,并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
及事项的真实情况答复公司。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一百〇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指定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证券交
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一百〇八条 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
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应经董事长或分管信息披露的董事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
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一百〇九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
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一百一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
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
第一百一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
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
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
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
依照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
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董事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
予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内部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
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和其他利益相关
者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特殊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为了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特对年报信息
披露重大差错制定特别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 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二) 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 违反《公司章程》、本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
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 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六) 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一百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 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 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
主动采取应对措施。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 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 通报批评;
(三) 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负责
年报信息披露事务的工作人员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
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最终修订及批准权属于
股东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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