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02 证券简称:乾照光电 公告编号:2025-118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乾照光电”或“公司”)董事会
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姜建德先生提交的辞职报告。
姜建德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及专业委员会所任职务,
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姜建德先生原定任期届满日为 2027 年 10 月 27
日。截止本公告日,姜建德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定,姜建德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在公司正式
选举产生新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之前,姜建德先生将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履行董事及
审计委员会委员职责。
姜建德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及公司董事会对此表
示衷心感谢!
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贾少谦先生和于芝涛先生(简
历附后)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
起至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本次补选董事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候选人相关简历:
(1)贾少谦
贾少谦,男,1972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国政法大学
经济学博士。历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法律顾问、总裁办公室主任,海
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海信(山
东)冰箱有限公司总经理,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海信集团有限公司
常务副总裁,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等职务。现任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董事、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目前,贾少谦先生未持有乾照光电股份,贾少谦先生除任海信集团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董事、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董事外,
与其他持有乾照光电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乾照光电其他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贾少谦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
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条
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
(2)于芝涛
于芝涛,男,197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浙江大学光电
子专业学士。历任海信集团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青岛海信移动通信技术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软件研发部、海外研发部总经理及研发
中心副总经理,青岛海信传媒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聚好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海信集团控股常务副总裁、总裁以及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总裁等职务。现任海信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海信视像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信家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青岛信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聚好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青岛海信国际营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信扬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岛亿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青岛超高清视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目前,于芝涛先生未持有乾照光电股份,于芝涛先生除任海信集团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海信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海信家电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岛海信网络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海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青岛信芯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长、聚好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青岛海信国际营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深圳信扬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青岛亿洋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青岛超高清视频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外,与其他持有乾照光电 5%以上
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与乾照光电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于芝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
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条件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