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招金黄金 公告编号:2025-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斐济瓦图科拉金矿有限公司签署的《购电框架协议》,仅
为协议双方合作意愿和基本原则的框架性、意向性约定,本框架协议的付诸实施存
在变动的可能性,具体合作事项以双方签署的正式购电协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项目建成后会对
斐济瓦图科拉金矿有限公司在降本减排方面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协议签署概况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斐济瓦图科拉金
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瓦图科拉金矿”)为实现降本减排,充分利用斐济当地太
阳能资源,与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能源”)签署《购电框
架协议:斐济 Vatukoula 金矿光储微网项目》(以下简称《购电框架协议》)。
本次合作事项与瓦图科拉金矿日常经营相关。本次协议目前仅为框架意向性协
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协议签署不构成关联交
易,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将在后续签署正式购电协议时,按照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协议双方基本情况
(一)售电方:
投资和经营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益的高科技产业;投资和经营与能源相关的原材料的
开发和运输、港口、码头和仓储工业等;经营和进出口本公司能源项目所需的成套
设备、配套设备、机具和交通工具等;各种能源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管理和经
营,以及与能源工程相关的人员培训、咨询及其他相关服务业务;环保技术开发、
转让和服务等。
深圳能源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是各种常规能源和新能源的开发、生产、购销,以
及环保和城市燃气供应等。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深
圳能源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签署框架协议不涉及关联交易。
(二)购电方:
有限公司)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VATUKOULA GOLD MINES PTE LIMITED(以下称为“购电方”)
乙方: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售电方”)
(二)协议主要内容
购电方希望从售电方所建设的斐济光储发电项目(简称:本项目)购买生产的
电能,并根据双方签订的正式《购电协议》约定向售电方支付所生产的光伏电力的
费用。
双方一致同意将以本《购电框架协议》为基础,后续进一步签署正式《购电协
议》。正式《购电协议》签署时对《购电框架协议》所约定条款进一步修订、明确
和细化。若正式《购电协议》约定条款与该协议条款不一致,则以正式《购电协议》
为准。
商业运营日期(“项目商业运营日期”)以实际项目建成投产日期起至项目商
业运营日 20(二十)周年。投产日应得到售电方书面确认。
(1)确保设备的安装尽职尽责、高效,并符合适当的工程、环境、健康和安
全实践。
(2)预计项目供电量需求:项目完全建成投产后,全年供电量 8000 万千瓦时。
(具体以商用光伏电站年发电量统计表为准)。
(3)负责项目分期建设、运营和维护:售电方负责分期投资建设发电设施,
其中一期光伏+储能发电设施建设完成后,每年将向购电方提供约 4000 万千瓦时的
电能,部分解决购电方的电力需求;二期综合能源发电设施建设完成后,每年将向
购电方增加提供约 4000 万千瓦时电能,最终满足购电方的电能需求。
(4)项目商业运营期满后,若购电方仍正常运营,双方执行另行商定的电价
情况下,购电方可优先购买该本项目生产的电力。
(5)在购电协议期限内购电方负责全额消纳本项目所生产及储存电量并支付
相应电费,如果年度电量差额在售电方承诺的预计年度发电量的含±5%(正负百分
之五)以内,购电方按照付不议方式进行支付。
(6)如果项目建设期间项目提前发电,电费可以随之提前计算,若售电方在
建设期间提前发电,建设期间产生的电量应当折算为运营期第一年预计年度发电量
对应的时间。
(7)合同运营期结束后,购电方有继续优先购电权,且价格不高于斐济电力
公司(EFL)市场价格。
(1)在购电协议期限内应负责消纳不少于约定的电量并支付相应电费(照付
不议机制)。
(2)若在项目商业运营期内,购电方需对现有项目进行扩容或技改,在价格
与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售电方。
(3)在售电方所提出的合理要求下,购电方应无偿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向矿场供电接入条件。
(4)购电方需确保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和土地使用期限等矿企经营所需所有
必要的合规资质期限必须满足本协议购电年限,并提供实质材料由售电方书面认可。
(5)如果因购电方的原因,造成售电方没有实现运营期间所要求的发电量,
或购电方年度用电量未达到约定的预计年度发电量,购电方应按照约定的预计年度
发电量支付电费。
(6)负责提供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用地,以及项目建设与商业运营期内不会被
列入其他开发计划内,即项目用地在建设与商业运营期内不被占用,并确保所提供
的建设和运营期间用地不会涉及当地政府和居民的土地所有权纠纷,所提供的土地
不能存在明显的或可预知的严重的自然或地理灾害或工业产生的次生灾害。
(7)如项目商业运营期结束后,原售电方有意继续履行购电协议,购电方应
无条件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继续提供土地并满足土地相关的资质条件。
购电协议到期后售电方资产归售电方所有。
式购电协议时双方根据投资测算商定价格为准(不高于 0.17 美元/千瓦时)。
销售电价为 0.17 美元/千瓦时,具体电价以电价方案为准。
调试期间生产的电量按 0.17 美元/千瓦时的电价进行计算,购电方应在调试完
成后一次性将调试电费一并支付。
民币。
满足本协议第 5.2 条的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得到售电方合理认可的金融机构出具保函。保函金额为一期项目两年合同年度电费
(年度电费总额:680 万美元/年)合计 1360 万美元,并签订担保协议,作为对售
电方根据本合同应付款项按时支付的保函。
本协议期限从签署日开始生效,到正式购电协议签署或双方另行书面约定日终
止。
同义务导致《购电协议》无法执行,则应赔偿售电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售电方
未偿还的项目贷款本息及融资协议项下其他违约成本、项目前期成本(设备、承包
商、运维等成本、项目公司资金投入)、项目电费、额外资本投入。
所有类型担保金之外,另外赔付购电方一笔金额,该金额与上述所有类型担保金金
额一致。
仅作为未来双方推进项目的原则性安排,对双方不产生实质性法律约束力。正式购
电协议内容应以本框架协议所约定内容为参考。
(1)售电方已在斐济依法合规设立项目公司并完成实缴;
(2)售电方就本项目已经取得内外部适用的审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售电方
内部批准手续、中国政府相关的审批手续(包括国资、发改委、商委、外管等);
(3)售电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尽调,包括技术尽调、税务筹划等相关工作;
(4)售电方已取得斐济监管部门颁发的发售电相关的许可/资质;
(5)售电方已获得在租赁土地上安装运营设备所需的同意和批准,包括矿业、
土地、环保等监管部门的批准(如需);
(6)相关方已签署本项目其他配套协议,包括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如有)及
章程、项目融资协议、项目建设协议、项目运维协议、设备保险协议、担保协议以
及其它开展项目建设需要签署的配套协议。
排除相关冲突规则的适用;任何因为本协议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当
通过沟通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就一方书面提出沟通意见的 60 个工作日或者双方一
致同意的其他日期内达成一致决议,则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根据深圳国际仲裁
院的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语言是汉语,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解决是终局性
的并且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转让:鉴于售电方在本协议内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售电方可随
时无条件将本协议转让给其下属公司或售电方在斐济设立的项目公司,转让内容如
下:(1)售电方将其在本协议内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取款项的权利、要
求对方履行特定行为的权利等);(2)售电方将其在本协议内的全部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履行特定服务的义务、按照约定交付货物的义务等)。转让条件是本协议
的签订与履行已经获得了所有必要的内部授权。售电方应负责向购电方发出关于权
利义务转让的书面通知,通知应明确表明售电方将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下
属公司或售电方在斐济设立的项目公司的事实,并告知购电方自通知送达之日起,
售电方下属公司或售电方在斐济设立的项目公司将取代售电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购电方发生任何股权变更包括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或者将矿场卖给第三方,
要确保售电方权益。
四、签署协议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瓦图科拉金矿当前采用重油和柴油发电,该类发电方式成本较高、受国际油价
影响波幅较大。同时,根据对斐济当地环保政策调研了解,基于环境保护考虑,现
斐济对重油和柴油发电管控力度逐步提升,对项目立项建设审批趋严趋紧,高能耗、
高污染发电方式将逐步被替代更新。瓦图科拉金矿随着后续用电需求增加,考虑充
分利用斐济当地太阳能资源,引进太阳能发电并采用购电模式,以降低运营成本及
管理难度。
深圳能源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外项目建设经验丰富,具备资金实力及抗
风险能力。本次签署框架协议,若项目建设顺利完成,将充分满足瓦图科拉金矿用
电需求,并有效降本减排,为瓦图科拉金矿产能提升及绿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符
合公司战略发展需求。
本次框架协议的签署对公司本年度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影响。
五、风险提示
备条件后签订正式购电协议并经过内部决策机构和外部审批机关的批准。合作事项
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相应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框架协议签订前三个月内,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股情况未发生变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收到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涉及相关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招金国际黄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