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药业: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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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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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等事
项的决策。
     董事会下设证券投资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
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除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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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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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
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
七条规定情形的,还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超过 0.5%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单笔对外赞助、捐赠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或等值物品),且
会计年度内累计对外赞助、捐赠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
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
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
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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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
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
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电话、专人送达、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或
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
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方式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期限;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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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记录。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本章程另有规
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
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非董事会成员不介入董事议事,不得影响会议进程、会议表决和
决议。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出席董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本人
确实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按委托人意愿代为投票,委托书应当载
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
决权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
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
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
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
  (一)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会
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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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二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
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
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
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
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
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
况。
  第二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
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
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
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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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会议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
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五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
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财务资助事
项作出决议,除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
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
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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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
(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
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
报告对定期报告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三十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
不具体,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三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
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
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
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相关工作
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
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
记录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
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 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记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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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无法保证证券
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
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决议告知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在决
议告知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
效, 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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