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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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
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国际贸易和投资业务中的汇率和利率风险,以及原材料采购
价格大幅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
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
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
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
的的组合。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应当遵循合法、
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产品、
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
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
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
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
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
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控股子公
司进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但作为控股子
公司主营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
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通过,公司及各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
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所有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日常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
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日
常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
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商品
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
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该以公司或境内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账户(如需),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
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
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
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前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
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
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层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业
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等。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资金中心对公司整体期货和衍生品业务风险管
理负责。
  资金中心是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经办部门,负责风险管理体系搭建、期货和衍
生品业务的方案制订、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基础数据,应及时、准
确地向资金中心提交数据信息,包括原始财务数据和风险敞口的动态信息。
  财会发展处负责确定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对期货及衍
生品交易必要性及套期会计核算提出意见,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情况。
  财务共享中心负责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
  董事会办公室为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合规性控制和信息披露部门,
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审核期货及衍
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
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 资金中心结合实际业务,对拟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汇率、利率
水平、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并向有关金融机构询价,结合风险水平,制
定与实际业务规模匹配的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并根据授权体系
提交审批;
  (二) 董事会/股东会在权限范围内审批;
  (三) 资金中心根据授权体系审批通过的交易方案,选择具体的产品,向
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四) 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交易价格,并与公司确认;
  (五) 资金中心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确认书后,应对每笔业务交易进行登
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
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由资金中心负责人、审计部负责人共同核
查原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
  (六) 资金中心应进行业务的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对公司期货和衍生品
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关注,监测期货市场价格、汇率利率动态或波动情况,并每
季度或不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中心负责人报告相关情况;
  (七) 内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
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
公司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并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资金中心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
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
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当汇率、利率或者期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资金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并
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条   当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资金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
会或其授权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内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
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
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
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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