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
守则》(以下简称“《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券交易所”)
相关监管规则以及《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结合实
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
或者安排规避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遵守针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价
格等事项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董事证券交易标准
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
关注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前的申报和信息披露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
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
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A股股份时,应当及时委托公
司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
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
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有关人员在买卖公司H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
涉及)时,同时应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A股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
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法律法规、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规则归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 A 股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根据前款规定披露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
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三章 买卖公司股票/股份变动后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2个交
易日内,应当向公司报告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有关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另有规定的,还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A股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
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A股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
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
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
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当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所持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6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
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
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
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
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
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
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
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终止、公司分立等
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
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行为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
股份: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3
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或
进行公司证券交易: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含公告日当日),因特
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或有关财政年度或半年度
期间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其配偶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
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章 违规短线交易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处置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
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交易所规
则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董事证券交易
标准守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司章程》
相抵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交易所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