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证
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以及《顺丰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非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辞任、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
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辞任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董事会收到通知之日生
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第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
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非执行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非执
行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非执行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七条 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
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及/或
高级管理人员。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生效后向董事会及人事管理部门移交
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相
关离职交接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
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并将
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
绩补偿、增持计划等),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
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第十二条 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承诺人未按前述承
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承诺人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
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负有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聘任合同未作规定的,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
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存在违反相关承诺或者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董事
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
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15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修改时亦同。
顺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