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职责权限,规范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内部运作程序以及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聘、考核和薪酬管理流程,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
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薪酬的制定,做好审查工作,对董
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聘任的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
括2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
生。
第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
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
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以前,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
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
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
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及对须提请董事会
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
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五)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对公司薪酬制度执
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
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候
选人均需经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工作程序:
(一)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
流,研究公司对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
成书面材料;应当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
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并建立档案;
(二)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
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
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
效情况,并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
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四)召集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按照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五)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经理人选的建议
和相关材料,提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
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一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
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
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
接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
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
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
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
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
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
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
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部负责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与薪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
他人谋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议
事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