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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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
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材料,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新力金融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公司全体员工、公
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
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司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工作,并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全体员工及公司各部
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
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
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
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
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
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一节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
关规定,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公
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
网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正式公开
的事项。
  第七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
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
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
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
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
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
失;
     (十八)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
激励方案形成的相关决议;
     (十九)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等重大合同签署活
动;
     (十六)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二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认定标准
     第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的有关人员以及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
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五)由于所在公司职务关系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
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六)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
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
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 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
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银行等有关
人员;
  (十一) 由于亲属关系等原因,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
的人员;
  (十二)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保密义务及违规处罚
  第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
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并须
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如果该事项已在
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上述范围的业务
时,应与其内幕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
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得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
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
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六条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
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
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若向公司控股股东
提供未公开信息,应按照有关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未
公开信息情况。
  第十七条如果公司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如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等),或者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
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
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
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或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涉
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
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监管部门、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
罚的,公司应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
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
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的监控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
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未公开信息披
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
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
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相关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沟通和咨询
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公司应保证第一
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
传播媒体披露的内幕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
和网站。
           第五章登记备案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如实、完整地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
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
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二十六条公司证券投资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在相关
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知悉内幕信
息方式,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时间等。
  第二十八条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
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安
徽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
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三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证券部
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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