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力金融: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1: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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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
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
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并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
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的独
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经委员会推选,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
职权;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
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
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
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
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
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予
的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
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
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
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
理由。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权限:
  (一)有权定期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的
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审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外部审计机构进
行特别审计,提供有关工作或咨询报告,也可以聘请有关法
律顾问,取得有关法律咨询意见。
  (二)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
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
一切资料。
  (三)有权走访外部审计与咨询机构、重要客户与供应
商、重要债权与债务人。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开展专项
调查工作,如实地考察、盘点资产、函证重要债权债务、向
当事人调查取证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
准备工作,组织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编写相关材料,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提交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资料
报告进行评审,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文件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
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
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包括其负责人)
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会议召开
前3个工作日须通知全体委员。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审计
委员会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
通知。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
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
也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第六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1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所讨论事项的需要,邀请其他董事、监
事、内审机构、财务部门、审计师等相关部门和人员列席审
计委员会会议或者说明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
出席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因故不能出
席会议的委员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但须书面
表达其对会议议题的投票意见。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授
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
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
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
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
投票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
计并当场公布。
          第七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真实、准确、完整,具
有可执行性。决议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委员出席
情况、议题内容和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
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
载。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
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
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记录等书面文件作
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证券事务部门整理后归档保存,会议档案
应永久保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
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
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
生效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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