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易事特: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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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ST 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5-081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及补充
          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实业”)、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东恒锐”)、
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转让
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荆江实业、东方集团及何
思模先生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拟以
协议转让的方式向荆江实业转让其持有的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上市公司”或“易事特”)417,568,600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17.93%),东方集团将原质押给广东恒锐的股份中的 16,860,914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72%)一并转让给荆江实业,荆江实业合计
取得上市公司股份 434,429,5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6%);同时,东方集团
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721,966,91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易”),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
   同日,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了《协议书》,就本次股份转
让以及广东恒锐、东方集团股份转让后的款项支付以及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向
广东恒锐进行现金补偿的事宜进行了约定。
实业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荆州市国资委作为荆江实业的实际控制人,将
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取得上述批准后,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
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于近日接到荆江实业、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的通知,上述
各方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签署《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
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或“主协议”);荆江实业、东方集
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以下简
称《表决权放弃协议》);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签署《协议书》(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整体安排
司总股本的 17.93%)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荆江实业,东方集团拟将其质
押给广东恒锐的股份中的 16,860,914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72%,
与广东恒锐拟转让股份合称“标的股份”)一并转让给荆江实业,本次股份转让
的转让价格为 5.61 元/股,股份转让总价款共计 2,437,149,573 元。荆江实业全部
以现金方式向广东恒锐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广东恒锐、东方集团及何思模先生根
据《补充协议》进行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及补偿款的分配和补偿事宜。
承诺自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即本次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荆江
实业名下之日)满五年之日的期间,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721,966,914 股)所对应的表决权,该部分股权占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
总股本的 31.01%。
理结构,荆江实业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议项下出让股份(417,568,600 股)可获得的总价款为 2,342,559,846 元;按照广
东恒锐受让东方集团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时签署的《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与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及何思模先生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原《股权转让协议》”)、《关
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
称《补充协议一》)、《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
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的约定,广东恒锐应当收回的
金额为:广东恒锐投资本金 1,849,828,898 元,再加上东方集团履行连带义务回
购时按照约定的 6%/年投资回报。广东恒锐出让标的股份取得的总价款与广东恒
锐应当收回的金额之间的差额,为东方集团应当向广东恒锐支付的补偿价款金
额。
  (二)股份转让及表决权放弃所涉权益变动
  本次权益变动后,荆江实业持有 434,429,514 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 18.66%,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434,429,514 股,拥有表决权股
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8.66%;广东恒锐持有易事特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0%,
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东方集团持有
拥有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
  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比例
            (股)          (%)          (股)           (%)
 荆江实业         0          0              0            0
 广东恒锐     417,568,600   17.93       417,568,600     17.93
 东方集团     738,827,828   31.73           0            0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拥有表决权股数       拥有表决权比例
            (股)          (%)          (股)           (%)
 荆江实业     434,429,514   18.66       434,429,514     18.66
 广东恒锐         0          0              0            0
 东方集团     721,966,914   31.01           0            0
  注:2020 年 7 月 21 日,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东方集团依据协议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至 2023 年 8 月 17
日期间,放弃其交易完成后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2023 年 8 月 18 日,
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广东恒锐签署《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弃协议》,
东方集团在本协议签署五年内继续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目前,东方集团所持股份尚在该协议要求的表决权放弃期间内。
  本次东方集团、何思模先生与荆江实业签署的《关于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放
弃协议》是对前述表决权放弃事项的替换,东方集团将在该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完成
满五年之日的期间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原表决权放弃协议终止。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一
心区三座 404-405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份额,广东粤澳合作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有广东恒锐 27.0124%的财产份额,
东莞市上市莞企发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广东恒锐 10.805%的财产份
额,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广东恒锐 0.054%的财产份额。
   广东恒锐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转让方二、表决权放弃方及担保方
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
发电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金属
材料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住房租赁;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企业管理咨询;生产线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的股份。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 31.73%,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东方集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
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三)受让方
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荆州市国资委
               荆州市国有资本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财务指标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2,999,858.24           3,288,007.52
    负债总额                     1,826,890.66           2,121,450.35
    净资产                      1,172,967.58           1,166,557.16
    财务指标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1,476,488.86             890,063.64
    利润总额                       30,684.66               68,224.94
    净利润                        29,747.74               66,070.17
    注:(1)荆江实业 2024 年度财务数据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2)上述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荆江实业是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城发”)全
资拥有的专业化产业运营集团企业,承担荆州城发向市场化经营实体转型的重大
战略规划任务。近年荆江实业通过收购上市公司能特科技(002102.SZ),控股
股东无偿划入子公司等方式,构建了多元化的业务体系,其中塑料贸易、医药化
工和工程施工等业务收入规模较大,疏浚砂、收费大桥等业务具有很强区域竞争
优势且盈利能力较强。
  (四)担保方
  中国籍自然人,持有东方集团 90.00%股份,直接持有公司 320,000 股。
  (五)其他说明
  转让方广东恒锐、东方集团与受让方荆江实业不存在股权、人员等方面的关
联关系,不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等。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
  甲方: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丙方:丙方一: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二:何思模(系丙方一实际控制人)
  第一条 本次交易
              (1)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 417,568,600 股股份(占
   本次交易所称标的股份为:
上市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的 17.93%);(2)根据《补充协议二》
中约定,乙方有权要求丙方一以同样的交易价格随同本次交易一起出售给甲方的,
丙方一所持有但已质押给乙方的股份中的 16,860,914 股(占上市公司截至 2025
年 9 月 30 日总股本的 0.72%)。
   乙方、丙方一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通过协议转让
的方式转让给甲方;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丙方一确认标的股份除已向乙方所质押股份的情况外,无其他被质押情况,
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负担、查封、冻结或任何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亦不存
在任何其它第三方权益,并免受任何第三方追索。
  各方确认本协议约定之标的股份包含标的股份的全部权益,包括与转让方所持
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提案权、收益权等上市公司章程
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和权益。
   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与甲方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作为本协议
附件),丙方承诺在该协议约定的弃权期间内,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
市公司全部股份的表决权。在上述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
要求丙方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
弃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甲方受让标的股份后,各方根据本协议第六条约定调整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甲方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丙方对本次股份转让以及甲方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不持异议,同时承诺其
不谋求亦不支持其一致行动人、关联方或其他第三方以任何方式谋求对上市公
司的控制权,并将按照本协议规定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项
下的承诺,且对甲方提供积极的协助与配合。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的价格
《股份转让协议》第六条、《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所约定确定,即乙方
投资本金 1,849,828,898 元,再加上丙方履行连带义务回购时按照约定的 6%/年
投资回报(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满一年,按 6%/年计算;不满一年按实际天
数算,即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至本协议下实际标的股份过户日的实际天数
÷360×6%计算的投资回报)。
  其中,乙方和丙方向甲方转让股份取得的交易对价共计 2,437,149,573 元(按
四舍五入原则取整,大写为人民币贰拾肆亿叁仟柒佰壹拾肆万玖仟伍佰柒拾叁
元整)。股份转让价格为 5.61 元/股,转让股份数合计为 434,429,514 股(不足 1
股按 1 股算)。
  乙方向甲方取得的股份转让对价与乙方应该取得的交易总对价之间的差额,
应当由丙方向乙方补偿支付,双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
户内,丙方同意由乙方收取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后续乙方、丙方在《补充协议
二》约定的回购价款基础上另行协商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及补偿款的分配和补
偿事宜。
例提出调整意见的,届时由各方按照国资监管部门的意见另行协商确定股份转
让单价或股份转让比例。
  第三条 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安排
   (1) 第 一期 交 易 价 款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第一期交易价款金额人民币
银行账户。
   (2) 第 二期 交 易 价 款
  在满足股份过户先决条件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以甲方的名义在乙方指定的
银行开立由甲方和乙方共同监管的资金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为实现
本条约定之目的,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日准备完毕共管账户监管银行所要求
的开立资金监管账户所必须的涉及各自的文件资料。共管账户的银行预留印鉴应
为甲方、乙方双方指定的印鉴或签字,且资金划付必须由共同监管方双方或其各
自委派代表在银行柜台办理,除此之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资金划付。
   在本次交易事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甲方应将第二期交易价款人民币 1,949,719,658 元(交易价款总金额的 80%,按四
舍五入原则取整)支付至共管账户。同时丙方应当将《补充协议二》对应的回购
款不足部分的首期补偿价款(即乙方与丙方就投资回购补偿事宜另行签署的《协
议书》约定的首期补偿款,下同)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在甲方将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且丙方足额将首期补偿价款支付至
乙方账户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前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
解除标的股份的股份质押登记和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在本协议全部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取得登记结算公司就全部标
的股份向甲方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
的当日,甲方、乙方向共管账户开户银行下达向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指定银
行账户的划款指令,向乙方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相关款项在共管账户留存
期间的利息(如有)归乙方所有。
让方各自承担。
方是否收到收款确认书或收款凭证,上述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收款账户时,
均视为甲方已完成向乙方支付相应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义务。
   第四条 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
户的先决条件能够得到满足:
   ( 1) 甲 、 乙 方 按 照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 相 关 规 定 完 成 国 资 主 管 部 门
的 审 批 程 序。
   ( 2) 本 次 交 易 已 取 得 国 家 反 垄 断 主 管 部 门 出 具 的 经 营 者 集 中 反 垄
断 审 查 不 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 3) 上 市 公 司 已 完 成 对 本 协 议 的 公 告 披 露 。
    ( 4) 其 他 标 的 股 份 登 记 过 户 的 先 决 条 件 ( 如 有 ) 。
一 期 股 份 转 让 价 款 支 付 至 乙 方 指 定 账 户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深 交
所 提 交 标 的 股 份 转 让 合 规 性 审 查 的 全 部 申 请 文件并被深交所受理,各方
应予以积极配合。
   乙 方 、丙 方 应 在 深 交 所 出 具 本 次 股 份 转 让 相 关 安 排 合 规 性 审 查 的 确
认 文 件 且 丙方将首期补偿价款(丙 方 根据与乙方的另行约定支付补偿价款)支
付至乙方账户且 甲 方 将 第 二 期 交 易 价 款 支 付 至 共 管 账 户 之 日 起 5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申 请 办理协议转让手续并被登记结算公司受理,各
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股份向甲方出具过户登记确认书(以登记结算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时
(以下称为“交割日”),视为本协议各方完成标的股份过户。
对应的全部股东权利、义务、责任和风险。
   第五条   表决权放弃及股份质押安排
签订了《表决权放弃协议》(以下称“原表决权放弃协议”),承诺其在丙方
一向乙方转让股份过户登记完成之日起无条件放弃其持有的剩余全部上市公司
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
下称“新表决权放弃协议”)。丙方承诺自新表决权放弃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本
次交易完成满五年之日的期间(以下称“弃权期间”),不可撤销地放弃持
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本次交易完成后,原表决权放弃协议即终
止履行。在上述弃权期间届满时,甲方有权视情况自主决定要求丙方延长弃权期
间放弃表决权,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弃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在弃权期间及此后的延长期内,若丙方一所持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配
股等事项发生变动,放弃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将作相应调整并进行信息
披露。
结算无异议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甲方、乙方和丙方共同前往登记结算公司,申
请办理解除已质押股份中除标的股份外的剩余股份的质押登记,同时甲方和丙方
一于本条前述约定期限内完成丙方一将其持有上市公司 10,000 万股股份质押给
甲方的质押登记手续,作为丙方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全部责任和义务的担保,质
押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 30 日止。
原《股份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对相关方继续有效,丙
方仍需按原《表决权放弃协议》以及原《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
协议二》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承担义务。
   第六条 上市公司治理
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配合甲方提请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
董事会,并按以下约定以提前换届或改选、补选的方式更换董事:
   (1)上 市 公 司董 事 会拟由 9 名董 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甲方
有 权 向上市 公司提名 4 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丙方一致行动 人有权向上市
公司提名 2 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各方应促使甲、丙方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
选人全部当选,且上市公司董事长为甲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上市公司副董
事长为丙方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甲方、丙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
人在上市公司股东会上对甲、丙方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 票 ( 如 有
表决权)。
   (2)乙方在董事会换届前支持甲方在董事会的相关安排,为甲方提名董
事人选的当选提供必要协助。
司应召开董事会,并按以下约定审议通过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
   甲方有权向董事会提名或推荐上市公司副总经理 2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
风控法律总 监 1 名、投资总监 1 名,丙方有权 向董事会提名或推荐总经理
   各方保证其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董事会上对甲、丙方提名或推荐的相
关管理人选投赞成票( 如有表决权) 。
东期间,丙方三年内应保持上市公司现有核心管理团队和技术人员的稳定。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印章、印鉴,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关政府部门授予的
权利、许可证、执照、证明书及授权书(如有)等证照的原件交由受让方审核、
确认,确认后,前述印章、印鉴和证照应当保留在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并相
应变更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印鉴。
时:
     (1)存在如下情况的,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丙方需对外单次减持
或单 次 转 让 所 持 不 超 过 3%( 含 本 数 ) 的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
     (2)存在如下任一情况的,丙方应提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A.丙 方 需对 外 单 次 减 持或 单 次 转 让 所 持 超 过 3%( 不含本 数)的上 市
公 司 股份;
     B. 自 交 割 日 起 3 年 内 , 丙 方 累 计 减 持 或 转 让 超 过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10%( 不 含 本 数 ) , 若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在 此 期 间 发 生 派 息 /现 金 分 红 、
送 红 股 、资 本 公 积 金 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丙方累计减持或转让上
市公司股票的上限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C.丙 方 通 过 协 议 转 让 方 式 对 外 转 让 上 市 公 司 股 份 且 受 让 方 不 放 弃 该
股 份 对应的表决权的。
     丙方向除甲方以外受同一主体控制的受让方累计转让股份比例不
得 超 过 上 市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5%。
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受让权。丙方应当提前将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甲方,
甲方接到丙方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明确书面回复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不
回复的视为放弃;甲 方 书 面 回 复 行 使 优 先 受 让 权 的 , 甲 方 应 在 书 面 回 复
之 日 起 10 个 工 作 日 内 与 丙 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逾期未签署股份转让协
议的,视为甲方放弃行使优先受让权。为 免疑问,甲方放弃 优先受让权 并
不 等 于 放弃甲 方 于本协 议 6.5 款 项下的权利。丙 方在未来减持或转让股份
时,承诺不与受让方达成任何形式的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 导 致 甲 方 丧 失 对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的 情 形 ,否 则 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丙 方 按 照 本 协 议 第 11.4 条承
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过渡期安排
议案之日为过渡期。
乙方、丙方不得在标的股份上新设置质押,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
他权利负担,乙方和丙方均不得转让或通过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处置标的股
份,不得以任何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得筹划或发行可交换债券,不得
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
合同或与本次标的股份转让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
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特别的,以下情况发生,乙方采取
本条所约定行为的,乙方不构成违约:(1)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
款违约的;(2)本协议签署后甲方要求调整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且
甲乙双方 15 日内不能对变更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3)本协议签署后 180
日内,因甲方、丙方或上市公司原因,导致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先决条件
仍未满足的。
即仅在股东会、董事会决策事项中属于乙方权责范围内事项承担责任,超出
该范围的,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下同)、丙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各方相关协议的约定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上市公司股东权利、
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遵循以
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
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丙方保证上市公司现有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
员保持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到
重大不利影响。
及时将有关对上市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股
份转让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甲方。
权责范围为限)、丙方保证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进行以下事项(已披
露事项除外):
  (1)转让、质押或通过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所投资企业的出资额或
股份,通过增减资或其他方式变更在上市公司及其投资的下属企业的出资额、
持股比例或者在其所投资的下属企业全部或部分出资额、股权上设立任何特
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2)筹划或进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公开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停止经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
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业务。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任何风险投资。
     (5)任免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但其本人自动离职的除外。
     (6)变更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员工的薪酬及福利标准或作出任何
保证在将来提高任何员工的薪酬和/或福利待遇的承诺,制定或实施员工激
励。
     (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作出任何分配利润的决议。
     (8)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任何出售、租
赁、转让、许可、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单
笔 500 万元以上资产(含无形资产);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单笔
     (9)提议或投票任命、罢免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向上市公司推荐新的
董事、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内控制度、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或
类似文件,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0)除因开展现有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发生的事项外,修改、终止、
重新议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存在的标的金额在单笔 500 万元以上
协议;但因正常生产销售经营所产生的 500 万元以上处分事项应当按照公司
制度进行,并告知甲方。
     (11)终止、限制或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续办或维持上市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何重大业务许可,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要求的除外。
     (1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任何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
担保。
     (13)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股权或出资相关的收购、兼
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
协议。
  (14)核销、放弃单笔或累计 20 万元以上的债权、债务,提前清偿单
笔或累计金额为 20 万元以上的未到期债务。
  (15)促使或支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送股、公积金转增、拆股、分红
等情形导致标的股份总数发生变化。
  (16)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和/或受让方利益造成损害
的相关事项。
归上市公司享有或承担。
  第八条 各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1)甲方保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行业规则所要求的本
次股份受让的主体资格。
  (2)除本协议特别说明的情形外,甲方已或将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的
必要的批准与授权。
  (3)甲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股份过户
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
和资料。
  (4)本协议签订后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期间,甲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
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
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5)甲方保证用于受让本协议项下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
  (6)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时间和条件向乙方支付股份转
让价款。
  (1)乙方保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行业规则所要求的本
次股份转让的主体资格。
  (2)除本协议特别说明的情形外,乙方已或将取得签署及履行本协议必
要的内部批准与授权。
  (3)乙方确保乙方所出售的标的股份在过户前不存在权利限制、权属
纠纷或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押、司法冻结、转让
等权利受限情形。
  (4)乙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股份过户
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
和资料。
  (5)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甲方转让标的股份。
  (6)本协议签订后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期间,乙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
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市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的故意行为。否则,因此给上
市公司或甲方造成损失的,过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7)本协议签订后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期间,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
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
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8)在本协议签订后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期间,乙方不得与本协议之
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
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9)特别的,以下情况发生,乙方发生前述(3)-(8)款所涉行为的,
乙方不构成违约:(1)甲方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款违约的;(2)本协
议签署后甲方要求调整转让股份数量、转让价格,且甲乙双方 15 日内不能
对变更情况达成一致意见的;(3)本协议签署后 180 日内,因甲方、丙方
或上市公司原因,导致标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先决条件仍未满足的。
  (1)丙方保证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行业规则所要求的本
次股份转让的主体资格。
  (2)丙方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以及履行其在
该等协议及交易文件下各项义务的完全的、合法的权利、权力和授权。
  (3)丙方签署与履行本协议和其他各份交易文件均不会:
  a、与上市公司现行章程之任何规定相抵触,或构成对章程的违反、不
履行或不能履行,或按其规定需要取得任何同意;
  b、导致在任何协议、许可或其他文件项下对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
的任何权益负担;
  c、与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任何
约定相抵触,或构成该等协议、许可、承诺或其他文件的约定的违反、不履
行或不能履行;
  d、与对丙方及上市公司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相抵
触,或构成该等法律、法规、判决或命令的违反、不履行或不能履行。
  (4)丙方向甲方披露的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并无隐瞒、虚
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丙方特别承诺,不存在隐瞒对本协议的履行存在重大影
响而未披露的任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公司负债、已有的或能预见的行
政处罚、诉讼、仲裁等),亦未利用其第一大股东地位,导致上市公司的信
息披露存在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丙方不存在侵占上市公司
资产以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情形。若丙方违
反本条款陈述,使得上市公司因董事改选完成之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项导致
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丙方应补偿上市公司因此遭受的直接和
间接损失,但基于本协议签署日前上市公司或监管机构已经公开或披露的事
实或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丙方不承担责任。
  (5)丙方承诺,与丙方和/或上市公司签署的相关融资、担保协议的债
权人或被担保人不得以未获得该债权人或担保人同意、批准、授权、豁免、
登记、许可、声明或允许或其他理由,提起任何诉讼、仲裁,也不得要求丙
方进行任何赔偿或行使其他救济或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任何交易文件
无效。
  (6)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按照善良管理人的标准行使上市公司股东
的权利,不会亦不得进行任何损害甲方、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上
市公司债权人重大利益的行为。否则,因此给上市公司或甲方造成损失的,
过错方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并消除影响。
  (7)本协议签订后,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
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8)在本协议签订后,丙方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标的股
份的处置进行协商、不得与本协议之外的任何第三人就该等事项签署任何协
议、合同或其他任何关于处置标的股份的文件。
  (9)丙方二承诺因其个人原因被追究民事、行政及刑事等责任由其自
行承担,与上市公司无关。如果因该行为涉及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由此导
致上市公司实际损失的,由其对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0)丙方确保标的股份在过户前不存在除股份被乙方质押之外的其他
权利限制、权属纠纷或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或被质押、
司法冻结、转让等权利受限情形。
  (11)本协议签订后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期间,丙方有义务配合开展和
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
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12)丙方二承诺,其不得干预上市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如丙方二违反
本条约定承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的,由丙方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税费
议和本协议所预期或相关的一切事宜所产生的费用。
承担。
  第十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字之日起成立,自以下较晚日期生效:
  (1)甲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之日。
  (2)乙方就本次股份转让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之日(如
适用)。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变更的部分及补充的内容,构
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若深交所就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交易反馈了相关修改及/或补充意见,
则各方应在收到深交所相关意见后积极配合修改及/或补充相关条款或资料,
若深交所的回复意见触及本次股份转让交易的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股
份转让价格、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上市公司治理安排、支付或补偿安排、
表决权放弃安排等条款)且各方无法达成修改方案的,则本次股份转让及表
决权放弃终止,各方互不承担违约、缔约过失或损失赔偿责任。丙方仍需按
原股份转让协议及原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相关约定向乙方承担义务。
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甲方向乙方、丙方发出书面解除通知之日起满
有),且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及过错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
     (1)出现转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2)出现上市公司不能偿还任何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
形。
     (3)出现上市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且该情形导致上市
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
     (4)出现其他无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的情形。
     (5)出现任何按照有关规定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
     (6)出现上市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未能审议通过本协议中涉及上市公司
审批事项的情形。
责任,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丙方发出书面解除或终止的通知之日起满 5 日
自动解除,且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及过错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署后 10 个工作日内,乙方未能收到甲方应支付的第一期
交易价款;本次交易事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且丙方将
《补充协议二》对应的回购款不足部分的首期补偿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起 5 个工作日内,甲方未能将第二期交易价款支付至共管账户。本协议签署
后 180 日内未能满足本协议 4.1 条约定的股份登记过户的先决条件的;本协
议签署后 270 日内本次交易事项未能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文件。
     (2)本次交易事项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
作日内,丙方未能将《补充协议二》对应的回购款不足部分的首期补偿价款
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3)甲方、丙方不配合办理本协议项下股份交割,且经乙方催告后 15
日内仍不配合完成股份交割的。
甲方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如有)所产生的利息归甲方所有,在解除协议
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至甲方指定账户,
利息按照账户所在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作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
导致严重影响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任何一方单方放弃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或者因
可以归责于其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实施的,则该方应被视作违
约,违约方应当按照股份转让总价款的 1%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且守约方有权
要求继续履行义务、采取补救措施或解除本协议。前述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
约方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受损失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
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
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守约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违约
方进行追偿。但是因甲乙双方未能取得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准或者国
有资产监管部门要求终止本次交易的,不属于甲乙双方违约。
让方中的一方或双方的原因外,若转让方中的一方或双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及时
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包括未能将标的股份过户给甲方或出现部分标
的股份不能过户登记等情形),每迟延一日,导致未能完成转让的一方应按未
过户股份对应的股份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 30 个工
作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导致未能完成转让一方的违约责任。
付的任一期款项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股份转让价款迟延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追究
甲方的违约责任(因丙方未按其与乙方签署的协议约定付款,导致甲方延迟
付款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约金,违约金为本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对于第 5.2 条发生丙
方违约情形的,丙方除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以外,丙方还应继续配合甲方办理相应
放弃表决权的手续。
之日起 5 日内将甲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退还给甲方(但是因甲方违约
导致解除的,乙方有权在已支付款项中预先扣除违约金后再向甲方返还剩
余款项)。若发生逾期,则乙方须按应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家反垄断主管部门的报批报审职责,尽力促成本协议的生效,否则违反方应
视为违约,按照 11.1 条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其他
  本次协议转让不存在股价对赌、股份代持、保底保收益、超额收益分成、附
回购条款以及其他利益分割安排或者补充协议,不存在出让方及其关联人或其指
定的第三方为受让方提供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或其他类似安排。
  四、表决权放弃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何思模
  第一条 表决权放弃
销地放弃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
外的股东权利。
  (1)召集、召开、出席上市公司股东会(包括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2)向上市公司股东会提出提案以及提名董事候选人的权利;
  (3)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经股东会审议、表决的事项,参与股东会的讨论、行使表
决权的权利;
  (4)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涉及弃权股份除收益权和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之
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在上市公司章程经修改后而规定的任何其他的股东表决权)。
配股等方式变动的,上述弃权的效力及于根据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后的股份。
有约定外,乙方无权撤销或单方面解除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
何其他方行使弃权股份的相应权利。
股份因被执行等司法程序不再为乙方所有,则于该等股份不再登记在乙方名下之
日,该等股份对应的股东权利放弃终止。但该情况下其他弃权股份的弃权及期限
等不受影响。
等财产权之外的所有股东权利表决权外,乙方所持弃权股份因其他任何原因减少
的,乙方承诺将无条件且无偿根据甲方的要求采取或配合采取一切措施以维持和
巩固甲方对上市公司的相对表决份额,包括但不限于促使自身的一致行动人按照
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放弃行使部分股东权利表决权。
乙方所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乙方作为弃权股份的所有权人需履
行的信息披露等义务仍由乙方承担并履行。
除各方在《股份转让协议》中约定的损失承担情形外,上市公司所有经营收益或
损失均由上市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及公司章程的约定享有或承担。
乙方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该等股份对应的部分股东权利放弃应予终止。
  第二条 弃权期间
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至甲方名下之日)满五年之日的期间,除非:
  (1)《股份转让协议》被解除或提前终止;
  (2)各方对解除或终止部分股东权利放弃协商一致并书面签署终止文件。
定要求乙方延长弃权期间放弃表决权,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签署表决权放
弃协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具有完全的权力和授权签署、履行本协议。
做出如下陈述和保证:
  (1)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为根据适用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
责任公司,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具有完全的权
利和授权(如适用)签署、履行本协议。本协议及有关条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协议及有关条款生效后,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2)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已按照其公司章程等内部治理文件完成了本
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所需的全部内部批准及授权(如需)。
  (3)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合法实际持有并有权自主行使、让渡或放弃
弃权股份的部分股东权利,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无需取得其他任何第三方的同
意。
  (4)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不存在违反、规避监
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或者其他适用法律,不存在违反乙方所做出的与本次部分股
东权利放弃相关承诺的情形。
  (5)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丙方从未且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影
响本协议效力的任何形式的文件,并保证未经甲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
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6)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丙方就本次部分股东权利放弃向甲方提供
的文件、做出的陈述、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乙方、丙方理解,甲方对本
协议的签署有赖于该等文件和陈述、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条 协议的成立与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各自公章,及丙方签
字后成立,并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时自动随之一并生效。《股份转让协议》
未生效或无效、解除则本协议亦相应未生效或无效、解除。
  第五条 违约责任
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30%,且乙
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但不限于受损失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
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甲方有权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五、补充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恒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乙方一: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二:何思模(系乙方一实际控制人)
《补充协议二》的约定,甲方应当收回的回购价款金额为:甲方投资本金
(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满一年,按 6%/年计算;不满一年按实际天数算,即
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至本协议下实际标的股份过户日的实际天数÷360×6%
计算的投资回报)。甲方出让标的股份取得的总价款与甲方应当收回的回购价
款金额之间的差额,为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的补偿价款金额。
  前述补偿价款金额应当由乙方向甲方支付。乙方一与甲方一同出让已质押
部分股份(16,860,914.00 股),并将所取得的质押部分股份的转让款 94,589,727
元支付给甲方。甲方在主协议项下取得股权转让价款仍不足甲方应当收回的金
额,乙方另行以现金形式补足。乙方一、乙方二对足额支付回购价款以及支付
补偿价款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责任。
分股份)由股份受让方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至共管
账户,在主协议项下全部手续办理完成后,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具体金
额和支付方式见主协议。因此,在主协议项下的交易事项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
认文件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
款与甲方应当收回的回购价款金额之间的差额。因最终交割日(即实际标的股
份过户日)暂时无法确定,因此乙方先行向甲方账户支付首期补偿款,首期补
偿款的金额为:甲方投资本金金额(即 1,849,828,898 元)以及以投资本金为基
数计算的 6%/年的利息(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满一年,按 6%/年计算;不满一
年按实际天数算,即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至本协议下实际标的股份过户日的
实际天数÷360×6%计算的投资回报)—甲方、乙方在主协议下出让股份可获得
的款项总额。鉴于实际标的股份过户日暂时无法确认,甲乙双方同意,暂时计
算至股份交易事项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后 10 个工作日。
际标的股份过户日确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补偿金额。如首期补偿款不足的乙
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以现金方式支付补足,如超过的甲方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无息返还。
金为基数计算的 6%/年的利息(自 2020 年 8 月 18 日起满一年,按 6%/年计算;
不满一年按实际天数算,即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起至本协议下实际标的股份过
户日的实际天数÷360×6%计算的投资回报)且双方经结算无异议后的 10 个工
作日内,甲方、乙方共同前往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剩余乙方已质押股份的解
除质押登记,共同办理其他乙方提供的担保措施的抵押质押解除手续。
  如果因一方违约,导致股份受让方湖北荆江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要求甲
方返还股份转让价款的,或者甲方无法足额收到主协议项下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的,则原《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对协议各方继续有
效,乙方在原《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一》《补充协议二》项下的义务应
当继续有效且乙方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因乙方违约导致本次股份转让交易未能
实施,乙方应当按照主协议项下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 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且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任何损失的(该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
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
诉讼费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如甲方因
此被第三方追索补偿、赔偿的,该等补偿、赔偿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
就其遭受的损失继续向乙方进行追偿。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期限,未及时足额支付本协议第 2 条的补足价款的,
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六、本次协议转让涉及的其他安排
  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荆江实业取得公司的控制权,其拟提名非独立董事 4
名,推荐副总经理 2 名、财务负责人 1 名、风控法律总监 1 名、投资总监 1 名。
本次股份转让对应之股份过户日起 18 个月内,荆江实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
其持有的易事特股份(包括基于持有的该等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转增
股本等情形所增持的股份)。但如需在荆江实业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
之间进行转让的,将不受前述 18 个月的限制,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第六章的相关规定。锁定期届满后,荆江实业所持公司股份的转让和交易
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办理。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次股份转让取得之上市公司股份的锁定期
另有要求,将根据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及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七、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为荆江实业的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变更为荆州市国资委。
强联合。受让方荆江实业是专业化产业运营集团企业,肩负荆州城发向市场化经
营实体转型的重大战略规划任务,已构建生物医药、建筑施工、文旅、环保等多
元化业务体系;荆州城发在新能源新材料、数字经济、生态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
业布局深厚,且具备 900 多亿元总资产规模,加之荆江实业 300 亿元资产规模与
产业等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公司战略布局,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
结合各股东的资源优势及业务布局,继续聚焦主营业务,深耕智慧电源、数据中
心和新能源三大战略业务板块的研发、制造及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实现持续、稳
定的高质量发展。
  八、其它相关说明及风险提示
次交易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在取得上述批准后,还需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
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相关人员不得买卖公司股份的期间买卖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因
本次交易而违反履行承诺的情形。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属于海关失信企业,其主体资格及资信情况符合《证
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息披露义务,各相关方作为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
办法》的规定就本次权益变动情况履行权益变动报告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届时关注公司相关公告。
  九、备查文件
合伙)及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何思模先生关于转让所持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份之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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