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曰)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
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菲菱科思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菲菱科思
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会的授权,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
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
四、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
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
授予条件已成就。
五、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3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
因离职或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不再属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根据本
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和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激励
计划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拟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430 人调整为 417 人,同时前述 13 名激励对象因离
职而不得获授股票期权或者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董事会将前述股票期权数
量进行调减,本激励计划拟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 139.53 万份调整为 136.90 万份,
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由 119.53 万份调整为 116.90 万份,首次授予比例由
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属于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
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
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公司本次对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在 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和《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程序合法、合规,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调整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5 年
权价格为 99.86 元/份。
深圳市菲菱科思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