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港: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经2025年12月8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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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部 湾 港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企 业 标 准
                           Q/ BGGF CW 02-2025
                        代替 Q/ BGGF CW 01-2019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   发 布
                                    Q/BGGF CW 02-2025
                   前??言
  编制本文件的目的是为规范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件按照 GB/T1.1-2020 的编写规则编写。
  本文件由财务部提出及归口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和监督执行。
  本文件起草部门:财务部
  本文件审核部门:法律合规部。
  本文件及其替代文件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2016年3月29日首次发布(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年3月29日第一次修订(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9年10月24日第二次修订(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Q/BGGF CW 02-2025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
  下列文件对于本制度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制
度。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北部湾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指公司及下属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下属公司的担保。
      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形式。
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相关的法律文件。
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
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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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本制度 6.3.2 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公司董事会审批本制度的制订与修订,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中有关董事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
规定,行使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决定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确定对外担保事项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及下属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a) 审核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按照本制度 6.3 条规定提交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b) 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与评估,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论证;
      c) 办理对外担保手续,负责台账登记与档案管理,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
         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d) 对外担保存续期间,对被担保单位的经营与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检查与监督;
      e) 按规定向管理层及审计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实施情况。
      a) 参与对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与评估;
      b) 对担保相关合同、文件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查;
      c) 处理因担保业务引发的法律纠纷及追偿事宜。
保存续期间,对被担保单位的经营与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检查与监督,按规定向上级管理部门提供
对外担保实施情况。
      a)   因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b)   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c)   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d)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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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
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容:
      a)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
     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b)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c)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d)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e) 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f)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g) 其他重要资料。
  公司财务部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
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或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
提出书面意见,经公司党委会和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a)   征信存在严重问题的,包括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存在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不
           良记录、有偷税漏税行为、被政府有关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范围等情形;
      b)   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c)   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d)   已进入托管、合并、分立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e)   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f)   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
           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g)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h)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担保的);
      i)   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高风险情形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a)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b)   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
           何担保;
      c)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Q/BGGF CW 02-2025
  d) 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e) 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f)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g)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e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f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被担保人及其经营状况、担保方式、担保费率等关键要素。
或股东会在相应审批权限范围内审议批准后发布实施。
充分说明调整理由,并根据6.3规定的审批权限执行,计划调整获批后方可进行具体担保事项申请工作。
法规要求的内容。
      a)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b)   被担保人的权利、义务;
      c)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d)   担保的方式;
      e)   担保的范围;
      f)   保证期限;
      g)   反担保条款;
      h)   违约责任;
      i)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强制性条款或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的条款以及可能存在无法预料风险
的条款,应当要求对方修改。对方拒绝修改的,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并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不得越权签订担保
合同或在主合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能够反映其偿债能力的资料。
                                        Q/BGGF CW 02-2025
程序。
新办理担保业务,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对于未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债权人与债务人的主合同变更,公司不
再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a) 担保有效期满;
  b) 修改担保合同;
  c) 本公司替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
  d) 被担保企业和收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的。
  公司已经承担担保责任的,虽然合同已经终止,但在垫付款项未获得全部清偿前,不得注销担保合
同,并要向被担保企业和反担保企业发送催收通知书,通知还款。
抵押、质押的财产、权利凭证,并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能力。
提供反担保。
经审计或评估的用于反担保资产总价值不得低于公司担保的金额。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的财产应权
属清晰且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
同公司法律合规部、企划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等手续。公司不接受
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物。
      a) 被担保方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b) 被担保方所有的机器、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
      c) 本公司认可的,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a)   被担保方所有的银行汇票、本票;
      b)   被担保方所有的国家债券、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c)   被担保方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d)   本公司认可的,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Q/BGGF CW 02-2025
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并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清算、债权人主张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债务偿还情况,并在知
悉后准备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报告公司董事会。
风险;若发现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应立即采取请求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等措施;
由于被担保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及时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公司约定份额外的保证责任。
等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书、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及时报告,并提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
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
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
化等情况,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董事会有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公司审计部依据年度审计计划或管理层需要,在
相关审计项目中对担保业务的管理与控制情况进行审计。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对对外担保审批流程中的廉
洁风险、舞弊行为、渎职行为进行监督和调查。
                                      Q/BGGF CW 02-2025
法律责任。
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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