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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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经营管理,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作用,使审计工作
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
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配置专职人员。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规划,逐
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三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开展审计工作所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第四条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
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公司应视审计人员工作质量对其进行
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 内审人员应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严守秘密,未经批准
不得公开。
  第六条 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
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对公司的治理、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
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内部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
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
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
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情况进行检查,异常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
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
与收款、采购及付款、生产及研发管理、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
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
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
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
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利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
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
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
投资等的情形,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召开专门会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四)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六)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七)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八)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七条 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解释,自公司董事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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