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交流和沟通,改善公司治理,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股东会、公司网站、接
受投资者调研、邮寄资料、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
析师会议、投资者恳谈会和路演、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的行为,增加公司信
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接待和推广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接待和推广工作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接待
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
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
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
系统培训,提高其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三章 接待和推广的内容及行为规范
第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第八条 上市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公
司公布的咨询电话应当保持畅通。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
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
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由董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在工作时间内接听。
接听人员应认真接听,以热情、耐心的态度回答投资者的提问,答复内容不应涉
及公司未公开信息,接听人员应收集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交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
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
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活动可采取网络远程方式
或视频直播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内举行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风险因素等投
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公
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要求特定对
象提供真实、完整的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身份证明以及其他证明材料。若特定对
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轻重及时通报
有关部门。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公司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公
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
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接到有关媒体、证券分析师、投资者等要求采访、参
观或接待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组织接待。且接待
时,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派的人员陪同参加。
第十七条 当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或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董事会秘书应陪同参观,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负责
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核查程序,明确未公开
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报告或者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前述报告或者文件,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回
复特定对象。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
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
券,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
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
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
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
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
公司对于互动易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
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
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保密,一旦出现信息泄
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或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
即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会秘书
等相关接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现场接待细则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并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七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
员身份,准备、签署《承诺书》等相关文件,执行公司投资者现场参观规程,指
派一至两人专人陪同、接待,参观按指定路线进行,相关人员配合支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接待完毕后,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
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时,由董事会办公室向其索要预发稿件,核对相关内容,
董事会秘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三十条 接待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形成的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制度》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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