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等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或者可能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
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的
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
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防止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
规范、透明运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为重大信息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公
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公司委派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四)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
重大事项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
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
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重要会议事项:
(二)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单位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四)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前述标准;拟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公
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提供担保”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履行报告义务。
(六)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七)重大风险事项
散;
序;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
项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重大诉讼及仲裁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本项标准的,适用本项规定。
(九)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其他重大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上述第(三)项重大交易事项规定的标
准执行。
(十)其他重大事项
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
负责范围内或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或者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董事、经营班子成员知
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
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公司部门会议、专项负责人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或股东会
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重大事项涉及签署意向书、备忘录或协议的,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
董事会秘书。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涉及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
应当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大事项的
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方式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该
重大事项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发生重大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大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判断,情况紧急的应及时请示
董事长决定对其处理方式,并及时将需要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
项向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按照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责任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发生
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
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
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
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