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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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
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
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董事长作为公司舆情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长负责领导各类舆
情处理工作。必要时可成立舆情管理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
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舆情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
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
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管理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媒体
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
理情况汇报至舆情管理应急小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七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
官方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公司官方自媒体
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
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八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人安排专人监控媒体发布的
与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并协助公司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及时更新
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应对处置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即及时发现、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应当第一时间对信息真伪进行核实并评估舆情影响,快速
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及处置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
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有效应对,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
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总整理并将有关情况汇总至董事会办公室,办公室核实
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
取处理措施;
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即向监管部门报告舆情的主要内容、来源以及刊载媒体等信息,与公司初步核实、
评估情况、应对措施等。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
况灵活处置。
  重大舆情的处置: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
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
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
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
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
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
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
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
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
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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