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
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并履行投资决策
程序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在确保资
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用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
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
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
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
活动,管理层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以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二)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
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募
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
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
(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现金管理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
原则上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
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实施与监控及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资规模。
(六)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
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七)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
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三章 委托理财职能管理部门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制定、修订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管理流程草案;
(二)协调和组织执行经理财决策小组(理财决策小组由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及公司高管组成)批准通过的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流程;
(三)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风
险评估进行可行性分析,选择交易对手并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
险性评估,签署现金管理业务协议;
(四)设立相关台账,加强定期跟踪及管理,于每月月底汇总当月公司委托
理财业务及盈利分析情况上报部门主管,并于每月结束后 15 日内向理财决策小
组提交公司当月委托理财管理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产品明细,说明金
额、期限、预期年化收益率、已履行的决策程序、损益情况等,并抄报董事会办
公室;
(五)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
理财出现重大异常情况,还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理财决策小组及董事会报告,并
就紧急事件制定应急处理方案;
(六)负责制定相应的公司会计政策,确定委托理财业务的计量方法及核算
标准;
(七)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
进行日常核算;
(八)负责在批准额度内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业务,并在委托理财业务金额达
到股东会审批额度时,提前将相关金额及明细等材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股东
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九)负责将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档案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的
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公司审计
委员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四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投资,应经过慎重考虑后,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和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执行,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投资规
模和期限。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
个人或者管理层行使。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
额为交易金额。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
投资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预计额度。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可以在该额度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管理层决定、实施具
体的委托理财行为。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委托理财投资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财务部负责收集理财信息、投资品种调研,建立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信
息库,进行投资收益分析、风险评估、可行性分析,形成投资方案后提交理财决
策小组预审。
(二)理财决策小组审议通过投资方案后,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或相关决
策机构。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本章规定权限进行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相关决策机构已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项目,由
财务部根据审议通过的方案负责具体实施。
(四)根据最终方案,内控部负责对拟签订的委托理财合同、协议审查,出
具审查意见。
(五)财务部负责跟踪委托理财投资业务进展情况及安全状况,并提交每月
定期或非定期跟踪报告,理财产品业务的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
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必须在知晓事件的
第一时间报告理财决策小组,以便公司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
公司损失。
第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应当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
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
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
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财务部负责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发现公司委托理财出
现异常情况时,财务部应当及时向理财决策小组及董事会报告,以便公司立即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
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核查为主,必要时可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
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专项审计。审计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
查。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
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核、事
中监督和事后审计。负责审查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
况进行核实。
公司审计部门可根据具体投资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
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
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等内部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按照相关
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的投资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资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投资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投资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五)投资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
订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