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苑股份: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9:1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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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山东博苑医
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苑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博苑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4]1415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70 万股,并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7,710 万股增加至 10,280
万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78,426,694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比例为 76.29%;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24,373,306 股,占发行
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数量为 1,724,7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
例为 1.29%。该限售股份已于 2025 年 6 月 11 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股份数量为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为:以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总股本 102,8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不送红股,共
计转增 30,84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33,640,000 股。转增后公司本
次申请解除限售的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数量由 15,100,000 股增加
至 19,630,000 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5 年 5 月 26 日实施完毕。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33,640,000 股,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
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100,23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75.00%;无流通限制
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 33,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 5 名,分别为中民天合(天津)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潍坊金投新旧动能转换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潍坊金投”)、上海木澜一期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木澜
一期”)
   、仁合(济南)管理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仁合(天津)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济南仁合”)、嘉兴乐乘源合股权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乐乘投资”)、潍坊智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智硕投资”)。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潍坊金投、木澜
一期、济南仁合、乐乘投资、智硕投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内
容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一)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
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单位承诺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单位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
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
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下承诺:
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
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
少 6 个月。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
作相应调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而
作相应调整。
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
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
的其他规定。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会改革离任)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托他人管理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本人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直接或
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将遵守《公司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
定。本人承诺不因工作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内容。
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
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作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
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二)持股 5%以上的股东潍坊金投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行价(上述价格均因发行人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而作相应调整),减持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所持发行人总股份数量的 100%。
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
协议转让方式等。
在首次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履行事中、事后披露义务;
通过其他方式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
人并予以公告,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办理。
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期
间内;或者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期间内;
或者发生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本企业不得减持股票。
     如果本人/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票,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
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
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
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
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所持首发前限售股          本次解除首发前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股)             份数量(股)
                所持首发前限售股               本次解除首发前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备注
                 份总数(股)                  份数量(股)
      合计                19,630,000             19,630,000
    注 1:济南仁合的合伙人黄宇先生为公司前任监事(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因取消监事
会离任)   ,根据相关承诺,在黄宇先生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
份。
    注 2:智硕投资的合伙人于福强为公司前任监事(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因取消监事会
离任)  、现任职工代表董事,张杰、刘通为公司现任高管,丁亚洲为公司前任监事(于
                      。根据相关承诺,上述股东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份。
    注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减持情况,
督促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作出的相
关承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100,230,000   75.00%       -19,630,000    80,600,000   60.31%
首发前限售股         100,230,000   75.00%       -19,630,000    80,600,000   60.31%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33,410,000   25.00%       +19,630,000    53,040,000   39.69%
三、总股本          133,640,000   100.00%                    133,64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表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
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等事项符
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的
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关于股份
锁定的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博苑医药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尹广杰        林宏金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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