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材料: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9: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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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
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
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
事会负责,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
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
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
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
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
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
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
他情形。
  (七)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披露具体情形、拟聘任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
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
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拟聘任的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外,公司应说明候选人
是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否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的职业操守、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及时公告。
公告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传真、通
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
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
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七条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
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
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
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
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
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董事会成员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
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前述报
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上述离任审查和工作交接的,
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提交董事会秘书离
任履职报告书,申报自前一年 5 月 1 日或自任职至离任时的
工作情况,并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成员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
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
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
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
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
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
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七)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
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
作并签字确认;
     (二)督促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
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所规定的培训;
  (六)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
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五)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
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
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作出或可能作出相关决
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
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
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其职责范围内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
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
会议,应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列席,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
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交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
诺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
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
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
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
应参加交易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
合格证书、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或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交易
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
《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为公司三级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
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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