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曼服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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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5)第 741 号
致: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以及《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
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
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召开第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街 26 号院 1 号楼 18 层会
议室召开,鉴于董事长曹胜奎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由副董事长
刘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主持人,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时 间 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 上 午
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6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895,5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7342%,其中:
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3,649,92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64.5447%。
的股东共计 7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45,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1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245,5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9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3,781,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1,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956%;反对113,3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6.1601%;弃权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44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嘉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刘纬纶
                                       ______________
                                             戴博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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