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尼: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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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
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完整,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
益方面的作用,进一步促进公司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浙江东尼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活动,运用系统
化和规范化的方法,评价和改进公司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的效果。其目的
是为了建立高效率的内部审计监督机制,保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降低成本消耗;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及时堵
塞漏洞,防止舞弊;促进公司及投资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实现组
织目标。
  第三条   内部审计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其工作合法、
合理、有效,完善公司内部约束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各部
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
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
价活动。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
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强化公司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
实现经营战略目标服务,客观、公正地反映、分析各运营单位、部门的经济活动,
评价经营管理者的经济责任,提出恰当的审计意见,做出正确的审计结论和建议;
  (三)查处违规行为,保护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五)监督公司经营政策、方针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财经纪律在公司及成员
企业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
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
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负责对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
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
部审计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十条    公司设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
责,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
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
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
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审计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时,不
得随意更换。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
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
作规范,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不
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
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独立、客
观地行使职权,对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
人的干涉。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需履行的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
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评价。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
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或提供有关计划、
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以及其他有关生
产经营活动的资料,有权监督盘点资金、有价证券、重要票据以及实物资产等;
     (三)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等资料;
     (四)有权就相关法律、法规、内部管理制度以及业务规范的执行情况对被
审计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测试;
     (五)在对与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调
查和提供证明材料;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工作,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经董事会
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
制止决定;
     (八)有权就审计事项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经营管理、
健全内部管理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公司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
位和个人,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十一)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
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发的同时,应同时抄送公司内部审
计部;
  (十二)有权列席公司重要经营、管理会议;
  (十三)有权参加公司及成员企业重大的经营管理等有关方面的会议,召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十四)有权参与公司及其成员企业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重大投资项目及
重大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和效益性调研过程;
  (十五)对阻挠、拒绝审计和弄虚作假、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及有关
人员,按有关规定,提请公司有关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查封有关账册、冻结资
产等临时措施,并有权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六)董事会授予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一)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计划,报审计委托人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事先提前 3 日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要配合审
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对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进行审计时,
内部审计部可以申请抽调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合适人员,组成审计小组,一起完成审计项目;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
  (五)审计终结,对审计事项完成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
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并报公司领导并审计委员会协调处
理;
   (六)对主要的审计项目,要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
及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终结,内部审计部应在 15 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
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
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内部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
为 10 年。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
个人。
              第五章 审计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
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
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
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进行财务收支和经营审计时,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二)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三)各类工程、服务及物资的采购,各项合同的签订;
  (四)营销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开支;
  (五)工程物资、工程竣工交付使用资产的管理,工程概预算的执行,工程
造价、工程成本的真实性、合理性,工程款项的支付;
  (六)销售价格的确定及执行;
  (七)税款的计提与缴纳。
  (八)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
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
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或董事会的安排,适时组
织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一)对投资项目进行后续评估、论证,审计和评价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
  (二)对各项目进行营销价格专项审计,评价价格政策的制订及执行;
  (三)对各项目进行成本专项审计,评价成本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四)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
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对工程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公司及各项目其他舞弊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七)董事会认为需要进行的其他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全体过半数同意(如需披露);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
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因审计力量不足可聘请公司内部具有与审计事
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经公司同意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会
同内部审计部审计的社会审计组织,要接受内审部的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
审计查证报告,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意见后,由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
报告、审计决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纪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
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当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部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
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
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四十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根据情节
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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