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
理水平及确保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法狮龙家居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制度所称高管人员是指公司
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等实际情况相结合原则;
(三)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个人能力及工作绩效表现相匹配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
(五)绩效考核遵循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管人员年度薪酬方案,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构成、发放标准、发放方式。公司董事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报
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确
认。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对
其履职情况进行年度考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指标、考核标准及调整方案。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名董事
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内容、职责与权限由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确定。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管人
员薪酬与考核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
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为公司的外部董事。公
司不向外部董事发放津贴,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外部董事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交通、住宿
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内部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为公司的内部董事。公司
不向内部董事另行发放津贴,公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
的岗位薪酬。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内部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为年薪制,原则上由固定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百分之五十。
其中:固定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依据其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个会计
年度结束后并在董事会审批通过后进行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
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一条 在董事、高管人员对公司经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时,经公司董事会批
准,公司可设立专项奖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及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
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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