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龙药业: 太龙药业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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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2     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70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
<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与江
药集团江西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药控股”)签署《附条
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江药控股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认购金额不超过 454,345,765.44
元(含本数),认购数量不超过 74,605,216 股(含本数)。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
成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
大资产重组。
    ? 过去 12 个月,公司与江药控股未进行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
    ? 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关联交易
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尚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
准、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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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象发行股份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
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
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及《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与江药控股签署了《附条件生效
的股份认购协议》,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74,605,216 股 A 股股
票(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为准),发行价格为 6.09
元/股,江药控股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
不超过 454,345,765.44 元。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详见公司同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及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药控股未持有公司股份。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控股股东郑州泰容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容产投”
                              )
与江药控股就泰容产投所持部分股份转让、一致行动安排及公司治理
等一揽子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
                             ,
约定:1、泰容产投将持有的公司 50,100,000 股股份(占公司当前总
股本的 8.73%)以 11.043 元/股的价格分两次转让给江药控股,总价
款为 553,254,300 元。第一次股份交割数量为 42,300,000 股股份(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7.37%),第二次股份交割数量为 7,800,000 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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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1.36%);2、泰容产投与江药控股将就涉
及公司的重大决策方面保持一致行动关系,以确立及稳固江药控股对
公司的控制地位。一致行动期限自第一次股份交割完成之日起至江药
控股拟认购的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登记至江药控股名下之日止。
    如上述事项顺利推进并完成,第一次股份交割实施完成及《一致
行动协议》生效后,江药控股将持有公司 42,300,000 股股份(占公
司当前总股本的 7.37%),并通过一致行动安排合计控制公司 14.37%
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将由泰容产投变更为江药控股,实际控制人将
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变更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及一致行动安排”)。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临 2025-064
号公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6.3.3 条的规定,江药控
股为公司的关联方,江药控股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构
成公司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
事会审核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尚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经营
者集中审查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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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与江药控股未进行与
此次交易类别相关的交易,未与不同关联人发生与本次交易类别相关
的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基于上述股份转让及一致行动安排,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6.3.3 条的规定,在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
内,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等
情形之一的,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因此江药控股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本次江药控股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江药集团江西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0105MAEJ72C691
    成立日期      2025-05-07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管理局罗亭镇宝峰路26号一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      严京斌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万元
         许可项目:药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
  经营范围   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企业总部管理,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或实际控 控股股东:江药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其100%股权
   制人    实际控制人: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
         否
    人
    (三)关联方股权控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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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公告日,江药控股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江西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江西省国有资本   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70%        江西国控资本有限公司
                                 江药集团有限公司
                       江药集团江西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日,江药控股及其控股股东均未持有公司股份,公
司与江药控股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独立。
    (四)关联方财务数据
    江药控股成立于 2025 年 5 月 7 日,尚未开展实际经营业务,暂
无财务数据,其控股股东江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药集团”)
依托国有股东的政策资源与品牌优势,以构建为全国县乡市场单体药
店、中小连锁以及诊所(院外市场)提供专业化解决方案的纯销型医
药商业平台为切入点,主营业务为拓展院外纯销、批零一体、工商融
合、医药电商、总代推广、现代智慧物流等,致力于成为一个全渠道、
全品类、全产业链以及全国市场布局的现代医药产业平台。
    江药集团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299,679,710.89               10,288,936,1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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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经审计)                     (未经审计)
负债总额              7,804,482,038.72            8,746,400,827.72
所有者权益总额           1,495,197,672.17            1,542,535,319.34
营业收入             12,731,465,708.48            9,385,133,603.28
净利润                  73,606,875.38               50,390,841.43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A 股股票,股票
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
会同意注册的发行方案的股票数量为准。
    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
议公告日(即太龙药业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
价格为 6.0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
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量)的 80%。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
作相应调整。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或提出监管意见或要求等,则按
照该等规定、监管意见或要求确定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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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发行价格;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
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
做相应调整。
    五、《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江药控股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
认购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发行人: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太
龙药业”或“公司”)
    认购人:江药集团江西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认购人”)
    第一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
民币 1.00 元。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的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同意注册文件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若国家法律、法规对此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
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认购人,认购方式为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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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太龙药业关于本次发
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即太龙药业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日),发行股票价格为 6.09 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
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
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
    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
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作
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 为每股
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量。
    若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后续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
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等规定进行修订或提出监管意见或要求(包括书
面或口头)等,则按照该等规定、监管意见或要求确定本次发行的定
价基准日、定价方式和发行价格;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如中
国证监会、上交所对发行价格进行政策调整的,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74,605,216 股(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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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13.00%,不超过发行前公司
总股本的 30%。最终发行数量在上交所审核、中国证监会注册范围内,
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公司股东会的授权、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满
足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确定。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数量上限将根据除权、除息
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
数量为准。
    认购人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即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认购人名下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若后续相关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发生变更的,则锁定期相应调整。
认购人所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限售期结束后认购人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
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如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新增股份交割日期间进行分红派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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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不享有该等分红派息。在新增股份交割
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发行完成后的全体股东按照发行后的
股份比例共享。
    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第二条 认购人之义务
过 74,605,216 股。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认购人的认购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人(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的约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将全部认
购价款划入保荐人(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在会计
师事务所对认购人的认购资金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发行
人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得转让。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金额及发行数量或其他方案的,则发行人及
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根据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与认
购人协商对认购人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金额、股票数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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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予以调整。
非诉手段向太龙药业或中介机构提出索偿等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之义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程序。
完成认购人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股份登记事宜,新增股份经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登记在认购人合法开立的 A 股股票账户名下即视为交割
的完成,完成该等登记当日即为新增股份交割日。
    第四条 陈述与保证
    (1)认购人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
    (2)认购人参与太龙药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资金均来源于
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上述资金中不存在境外非法入境资金,不存在
非法社团的资助资金,不存在任何其他非法收入或来源,不存在对外
募集资金的情形,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
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不存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人提供财务资
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也不存在被禁止用于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认购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合法。
    (3)认购人就本次认购股份事宜,过去、现在及将来向太龙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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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做之一切陈述或说明或其向太龙药业出示、移交之全部资料均真
实、合法、有效,无任何虚构、隐瞒、伪造等不实之处。
    (4)认购人保证将按照本协议约定认购太龙药业本次向特定对
象发行的股份。
    (5)认购人拥有合法权利订立并履行本协议,不存在任何法律
上的障碍或限制。
    (6)本协议生效后,将构成对认购人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文
件。
    (1)太龙药业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
已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2)太龙药业将根据上交所、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上市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程序。
    (3)太龙药业拥有全部权利订立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太龙药
业签署并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违反太龙药业公司章
程之规定,并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或限制。
    (4)太龙药业签署本协议的代表已通过所有必要的程序被授权
签署本协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有关当事人的任何及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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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董事会通过;(2)发行人股东会通过;(3)上交所审核通过;
和(4)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不构成双方
之任何一方违约。
证监会注册,太龙药业经内部适当程序批准,有权根据上交所、中国
证监会对于本次发行事宜审核政策的调整情况调减或取消本次发行
方案,太龙药业无需就此向认购人承担违约责任。
议的义务将不被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
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
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 15 日内,向对方提
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
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 30 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
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终止
公章后成立。
    (1)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均已批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
宜;
    (2)认购人完成本次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
    (3)有权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已批准本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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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交易已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
确认文件;
    (5)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
册的批复。
终止本协议:
    (1)各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协议,可终止本协议;
    (2)本协议的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协议目
的的,对方有权依法解除本协议;
    (3)若本协议发行未能依法取得认购人内部决策通过、国有资
产监管部门批复、上交所及中国证监会所必须的同意、批准或注册的,
本协议自动解除,各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成功或公司未能在中国证监会
同意注册的批复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导致批复文件失效;
    (5)当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经各方书面确认后,可依法解除
本协议。如协议根据上述条款终止,各方已履行本协议项下的部分义
务的,除非各方另有约定,应在本协议终止后尽快恢复原状。
    在本协议根据上述第(1)项、第(3)项、第(4)项或第(5)
项约定终止或解除时,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之解决
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协议之任何内容如与法律、法规冲突,则应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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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三十日内不能协商解决时,协议双方均有权向
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协议修改、变更、补充
    本协议之修改、变更、补充均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
进行,经双方正式签署后生效。其中本协议重要条款的修改、变更、
补充还应当根据本协议第 6.2 条约定取得相关批准。
    第九条 特别约定
    除非为了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
的要求,有关本协议的存在、内容、履行的公开及公告,应事先获得
双方的书面批准与同意。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若股份转让及一致行动安排顺利实施并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完成后,在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下,按发
行上限计算,江药控股预计将持有上市公司 124,705,216 股股份,占
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19.23%,有效巩固了上市公司控制权,公
司股权结构得以优化;同时江药控股将整合自身渠道优势支持公司进
一步提升现有优势产品的渠道渗透率与市场占有率,并激活其他非优
势产品的产能及销售,夯实双方产业资源协同发展,提升公司综合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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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力。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有息负债。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资产、净资产规
模将相应提升,募集资金的到位有利于增强公司的资金实力、为后续
业务开拓提供良好的资金基础,同时优化公司财务结构,增强公司抗
风险能力。
    (二)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募集
资金的使用有助于解决公司业务发展过程中对资金的需求,提升公司
的资本实力,增强公司抗风险能力。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发行
完成后,公司仍将具有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控股股东在业务、
人员、资产、财务和机构的独立性方面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会发生
重大变化,不会导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下属企业新增具有
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若公司因正常的经营需要与江药控股及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关联交易,公司将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等规定,遵照市场化原则公平、公允、公正地确定交易
价格,并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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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召开 2025 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该议案进
行了前置审核,认为: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该
安排符合公司未来发展及战略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
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未来发
展及战略发展需要,关联交易定价公正、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
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过了《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王荣涛、陈四
良、陈金阁回避了表决,其余六名非关联董事以 6 票同意,0 票反对,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与本次关联交
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回避表决。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事项尚需取得有权国资主管部门批准、
经营者集中审查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过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
证券代码:600222   证券简称:太龙药业     公告编号:临 2025-070
发行股份事项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
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太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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