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有关人员
的信息收集与管理以及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
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现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各子公司(指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50%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公开的对公司股票及/或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四条 与《上市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事项有关的信息,具体如下: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响的其他合同;
资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
露;
外融资方案;
应的审核意见;
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
第五条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
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第六条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七条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票拆细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八条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的顾客群和
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第九条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室负责人、各子公司的总经理、
本公司派往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对所披
露内容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各子公司应将重大信息传
递工作落实到各个岗位,并指定专门的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
其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参)股公司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本制度规定
的重大信息事项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预报和报告。报告时间不得晚于事
件发生起第二个工作日上午10点以前。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参)股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
点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预报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相关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报告;
材料,并对报告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秘书处进行审核、评估;
资料提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
审批。对确定需要股东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处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控(股)股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安排;
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实施的交易达到第四条第1~6项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须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方可签约和/或实施。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或子公司涉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和/或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不列入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并须提交本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方可签约和/或实施: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知悉需披露重大事项发生时,
应及时向重大事项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
人应及时回答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处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或其分管部门进行应披露信息
的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及子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进行自查,发现问
题,及时上报进行整改。公司审计监察部应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或审计监察。
第二十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追究各级责任人及联络人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各级责任人和联络人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处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档案,作为对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责任人考核的依据,其考核意见作为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评
的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