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
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证券
部系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
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财务或
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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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
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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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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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地记录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
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公司如发生第七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
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
(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监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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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
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时,除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
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
送证券交易所、江苏证监局。
第十条 公司证券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登记
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
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
他人谋利。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前,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
短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
内幕信息。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
证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
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
人员作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
研究论证结果后,应第一时间通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通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
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
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应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
磁介质等载体作“内幕信息”标志。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
复制、保存、维修及销毁,应经授权并作必要记录。
第十七条 对外报送、提供的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
长批准),方可对外报送、提供。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法定信息披露机构。
第十八条 若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通
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
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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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向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知情人提供内幕信息之前,
应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若内幕信息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
应立即予以澄清或直接向江苏证监局或上交所报告。如该内幕信息难以保密或可
能已经外泄,应立即对外披露。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二条 经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交易所股票二级市场核查,或上市公
司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
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福建证监局和交易所。
第二十三条 发现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
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没收非法所得
等处分,造成损失依法向其追偿。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
公司对其作出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或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
其责任的权利。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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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
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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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名称(个人填写 企业代码(自然人 内幕信息内容 登记时间 登记人
息时间 息地点 息方式 所处阶段
姓名)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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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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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序号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