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威股份: 纽威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8 18: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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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要求
披露的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规定的媒体、
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无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时公平
地报送及披露信息为原则,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公司信息。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并保证制度的
有效实施。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信息披露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拟订,提交董事会审议
通过,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中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总部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 自
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为第
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九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十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经由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编制完成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年度报告摘要
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编制
完成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半年
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数据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
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应主动、及时
的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自愿披露信息不得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
当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说明和有关财务资料;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或得知需披露的信息后,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
上报的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应在履行相应的决议程序后,方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获知及提供信息的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
室;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董事会办公室草拟披露文件,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董事会签发或者授权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将披露文件报上海证券交易审核后公
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形式发布,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将会
议决议及相关文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作出决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予以披露。如果股东会出现否决议案、非常规或者突发
情况、对投资者充分关注的重大事项形成决议等,应在次日进行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应在事件发生后两个工作
日内向证监局和交易所备案,并按规定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知悉任何公众媒体中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产生
误 导性影响的消息,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涉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及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规定:
  (一)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于公司股价发生异常波动或获知触及信息披露要
求事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进行信息问询。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问询的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设置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的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状态;
  (二)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在董事会办公
室要求的时间内及时回复相关问题,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派专人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询回复工作。
  (四)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问询。若存
在相关事项,应如实陈述事件事实,并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若不存在相关事项,则应说明。
  (五)实际控制人超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规定的答复期限未做信息披露制度
任何回答的,视为不存在相关信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有关情况进行书面记
录。
  (六)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应由其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单位公章,送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规
定或监管部门有要求时,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有权将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答
复意见及其他材料提交给监管部门。
  (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答复意见进行整理、分析
和研究,涉及信息披露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对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信息问询所涉及的相
关书面材料予以归档并保存。
  (九)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回答或不如实回答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问询
或不配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的信息披露工作,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董事
会秘书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公司在作出人事变动和重大决策等应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
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参加。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如有防碍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的行为,董事会秘书可向公司有关部门反映,
也可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
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职
责,处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与证券事务代表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
  三、列席董事会、股东会以及任何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
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有关涉及信息披露的文件;
  四、负责组织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和大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以及董
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文件和记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的资料;
  五、负责办理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董事会秘书行使以上职权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的咨
询服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全体成员应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班子应当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保
证这些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应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
法规,以及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
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
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
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董事会成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关责任人及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约见安排;
应在规定时间回复中国证监会及江苏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
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媒体如下:
  第四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可以刊载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但刊载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中文文本。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档案管理工
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
文件实行电子及实物管理,并备置于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
谋取利益。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的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其他因工作关
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未经合规程序,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进行信息披露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
责任人的行政、经济以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可同时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
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决定是否暂缓
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
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
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的,可以采用代称、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
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
情况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本章节规定申请对
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提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
相关事项资料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将材料上报董事会秘
书,相关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向董
事长提出意见和建议,符合特定信息作晢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经公司董事长签
字确认后,及时登记入档。公司应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
以下事项: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六十一条   对于不符合本章节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
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致公司信
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对负有直接责任的
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中的处罚条款执行。
        第八章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
  第六十二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
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三条 年度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实
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
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
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
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
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
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 失
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六十八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
和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
  (四)停职、降职、撤职;
  (五)赔偿损失;
  (六)解除劳动合同;
  (七)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
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
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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