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76 证券简称:大明电子 公告编号:2025-009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3 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000.10 万股,发行价格为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230Z0132 号)。公司已对上述募集资
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已与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人”)、各专户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设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
资子公司增资及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集资金中的 15,000
万元一次或分次向全资子公司大明电子(重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明电子
(重庆)”)增资;并将本次募集资金中的 15,006.59 万元一次或分次向全资子
公司大明电子(重庆)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
层全权办理上述增资及借款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等。同时,
公司董事会同意大明电子(重庆)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设募集资
金专项账户,作为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账户,并后续与公司、保荐人、开
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董
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等相关事项。
分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明电子(重庆)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和存储情况具体
如下:
账户余额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万元)
“大明电子(重庆)
招商银行股份
大明电子(重 123912469 有限公司新建厂区
有限公司重庆 15,000.00
庆)有限公司 610006 项目(二期)”和“补
分行
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大明电子(重庆)有限公司
丙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相关
法律法规,甲、乙、丙、丁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已在丁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于甲方之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大明电子(重庆)有限
公司新建厂区项目(二期)”和“补充流动资金”所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
得用作其他用途。乙、丁方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
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
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
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方和丁方应
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丙方每半年
度对乙方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吴博、王佳颖可以在丁方对公业务营业时
间到丁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丁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丁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丁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在专户资金尚未全部支出完毕的期间内,丁方按月(每月 10 个工作日)
向甲、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将对账单以电子邮件方式抄
送给丙方。丁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乙、丁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以下简称“专户大
额支取”),甲、乙方及丁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丁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
表人的联系方式。保荐代表人更换通知自丁方确认收悉之日起生效。更换保荐代
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丁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或未向丙方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经乙方书面要求整改后在
整改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
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如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
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
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
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份,其余用于向监管部
门报备及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大明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