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公
司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
息保密工作具体负责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具体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
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统一负责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
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
(询问)、服务工作。
第五条 未经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
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
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
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登记报备
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
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大额赔偿责任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
(五)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六)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十)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二)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公司发生超过上年
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四)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五)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六)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九)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一)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
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三)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四)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二十五)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或受到刑事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受到刑事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
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
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重
组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
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
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
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附件一格式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公司应当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
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
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等信息的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及本制度第十五条所示重大事项的,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
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还应当按照附件二格式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5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要约收购;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上述“高比例送转股份”是指:每十股获送的红股和资本公积金转增的合计
股数达到十股以上;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内部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
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的规定,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的规
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
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应当
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
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并按规定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备相关资料。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相关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事宜,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
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
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
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及时建立完善保密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
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明确告知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
定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
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
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七条 由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出现下列违规情形,
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和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违反本制度并负有直接责
任的人员进行问责并予以处分,必要时向有关监管部门举报并追究法律责任:
(一)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有关信息
的;
(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故意或过失对外泄露信息;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违规情形。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
动而受到公司、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将把处罚结果报送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络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股东会审议通过新的公司章程
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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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件号码/统 与公 关 登记
序 姓 国 证件 股东 联系 通讯 所属 职 关系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登记
一社会信用 司关 系 人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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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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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