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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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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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决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
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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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
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
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紧急情况
下或经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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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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