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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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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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在按照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买入或卖出公司股票后,6 个月内禁止进行反向的交易,
即买入后 6 个月内不能卖出,或卖出后 6 个月内不能买入。
  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出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董事和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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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管理人员减持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
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
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情形在年内新增本公司
股份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具体工作由公司证
券部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
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形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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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身份信息(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
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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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
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
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 15 个交易日前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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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
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
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亲属以及其他内幕知情
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
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
条处理;
  (三)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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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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