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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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细
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投
资评审小组,设组长一名。
第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
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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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提供
有关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负责人向投资评审小组上报重大投资
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发展委员会
备案;
(三)对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谈判情况的评审;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对前述事项评审后,签发书面意见,向战略与发展委
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审议讨论,
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召开会议,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紧
急情况下或经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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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本
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