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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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
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
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
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
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
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
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
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
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
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披露选聘结果,公示内容应当
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协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
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
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
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
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
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二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根据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
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
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五年的,
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
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应当改聘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空缺,审
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聘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
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除发生应当改聘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
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审核意见,
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
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
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
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度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
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
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
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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