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内部控制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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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
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
效防范化解公司资产损失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应收款项、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非流
动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以及
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减值是指第二条所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资产减
值准备为对应上述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资产损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及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现象。存
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减
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第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部门应提供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损
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及对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的相关要求,结合可获
取的内部与外部信息,合理判断并识别商誉减值迹象。当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出现
特定减值迹象时,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并恰当考虑该减值迹象的影响。对因企
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不论其是否存在减值迹象,都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第九条 公司应当合理区别并分别处理商誉减值事项和并购重组相关方的业绩补偿事项,
不得以业绩补偿为由,不进行商誉减值测试。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证监会相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详细披露与商
誉减值相关的、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作出决策有用的所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对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三章   核销资产的确认及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当公司及下属企业资产发生损失时,责任部门应向财务部门提交书面材料。财
务部门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文件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提交资产损失核销报告。
  财务部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四条 对确需核销的资产,由财务部门拟定申请核销资产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至少
包括下列内容:
  (一)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二)核销资产形成的过程和原因;
  (三)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
  (四)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五)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六条 对于核销资产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核销资产是否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及下属企业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
营改善或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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