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
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
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
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
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公司设审计合规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合规部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审核,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
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
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
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
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
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
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
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
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
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
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
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
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
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
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
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 15 年。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要求报送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
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现场
勘查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有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
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
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
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恪尽职守、
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受国家的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和报复。
第二十条 由于被审计单位或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
的,应追究被审计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
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
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
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
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
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
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
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
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
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或财务
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
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
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
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保荐人或财务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
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
避表决;
(三)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保荐人或财务
顾问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
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
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公司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
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
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
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
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
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
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
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
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六章 审计档案
第三十一条 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机构要将有关资料整理装订、立卷归档。卷内资
料分为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
(一)审计文书一般包括:
(二)取证材料一般包括:有关的审计底稿及证明材料。
(三)审计项目计划与总结一般包括:
第七章 内部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人或
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三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
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
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将视影响程度和情
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相关责
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向其追偿损失;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 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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