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稿)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1:2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
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及《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
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
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
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
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股份变动的限制要求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
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上述转让比例
的限制。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
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
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
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
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将其所持有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
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份持有及变动管理
                第一节 申报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
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
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申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
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前述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
申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记公司将根据其申报
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按照规定比例予以
锁定。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
件满足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和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
司报告并由本公司在深交所网站上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节 减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深交所的证券交易卖出,也可以通过协议
转让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或者股票质押、融资融券、约定
购回式证券交易违约处置等减持股份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及本制度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提前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减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
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核查后以书面方式回复告知
是否可以进行减持。如经董事会秘书核查通过可以进行减持,董事会秘书按照规定,应当在首
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该减持计划向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次计划减持股份的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协助董事会秘书公告减持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
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协助董事会秘书公告相关情况。
              第三节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增持股份的,可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相关增
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
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
关规定的说明;
  (五)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
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前,相关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相关规定,除证券监
管机构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外,公司还将视影响程度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处分并追
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将向其追偿损失;涉嫌违法或犯罪的,
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方盛虹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