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盛虹: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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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确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规
范、高效地开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
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下设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勤勉尽责,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
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 4 人,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及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及以上全体董
事的提名,经过半数董事同意,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
的反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
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
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十)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一)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
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
况。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
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
响。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
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
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如发现公司存在购买审计意见迹象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
进行否决。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
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
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
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
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
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
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或电子邮件;通知时限为:在会议召开 3
日前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以上会议通知时限的限制,但主任委员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时间和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
只要与会委员能充分进行交流,即被视作亲自出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
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
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
损失的,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
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
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并督促有关人员予
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
作出汇报,由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
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
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江苏东方盛虹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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