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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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邮编:200085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34 167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十二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会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经公司聘请,委派律师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东杰
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
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在指定披
露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
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 14:00 如期在山西省太原市中北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丰源路 59 号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12 月 5 日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 9,338,4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71%。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
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本所见证律师。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9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45,864,3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70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共 298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
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54,214,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1%。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505,91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5%;反对 632,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26%;弃权 355,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6%。
  表决结果:同意 154,286,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0,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577,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186%;反对 606,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77%;弃权 310,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7%。
  表决结果:同意 154,217,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0,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9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508,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39%;反对 675,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24%;弃权 310,1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7%。
  表决结果:同意 154,213,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4,3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1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504,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15%;反对 615,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39%;弃权 374,3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6%。
  表决结果:同意 154,213,8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10,7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505,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138%;反对 778,2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925%;弃权 210,7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37%。
  表决结果:同意 154,208,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79,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44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499,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980%;反对 614,6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16%;弃权 379,9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04%。
  表决结果:同意 154,278,9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0,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570,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972%;反对 613,4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82%;弃权 310,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6%。
  表决结果:同意 154,282,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5,6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4%。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573,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59%;反对 605,1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49%;弃权 315,6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892%。
  表决结果:同意 154,282,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10,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0%。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573,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071%;反对 609,9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84%;弃权 310,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46%。
  表决结果:同意 154,459,0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50,3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46%;反对 603,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98%;弃权 140,4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6%。
  表决结果:同意 154,382,2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8,8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673,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882%;反对 611,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35%;弃权 208,8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3%。
  表决结果:同意 154,440,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7,8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2%。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31,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527%;反对 614,3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08%;弃权 147,8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65%。
  表决结果:同意 154,444,4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1,6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3%。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35,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34%;反对 616,72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75%;弃权 141,62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0%。
  表决结果:同意 154,444,5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35,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37%;反对 617,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404%;弃权 14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8%。
  本次会议选举麦骞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表决结果:同意 154,446,64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5%。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4,737,9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96%;反对 615,7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348%;弃权 14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56%。
  本次会议选举于广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时止。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
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
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对前述议案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按
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截止后公布,
同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两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徐   晨                          陈昱申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王慧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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