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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未经董事会
秘书审核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二章 内幕信息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1)为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其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及(2)根据香港《证
券及期货条例》规定,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其各自的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各
自的上市证券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
公司(及其子公司)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但该等消息或数据如普遍为他们所知
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消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三)公司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连)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状况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或重大变化,公司减
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
效;
(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二)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三)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影响的其他重
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
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
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
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导、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
格。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
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
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一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通过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
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对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
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及时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策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各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
息,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名称/姓名、身份证号码、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原因、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
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获取内幕信息内容等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
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
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
要求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
涉及各方内幕交易知情人档案的汇总。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
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要求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负责报送信息的公司职能部门应在提供信息之前,通过与其签署保密
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
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
决策方式等。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涉及内幕信息的,在严格按管理决策权限履行报告义务的同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档案,并及时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应汇总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对
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
(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七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和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将已发生或拟发生
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登记送达公司。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定期或
不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
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
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宁波
证监局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本公司将视情节轻
重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同时负有保密责
任,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触犯
有关法律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
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
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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