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胜电子: 均胜电子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05 2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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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
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
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仅允许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
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
事务。
               第二章 选 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六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投资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
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
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
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
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3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 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
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及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会议及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上
交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上
交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进行
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上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法律法规和上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
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
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相关
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
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提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
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
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履
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履职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
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总裁办公会以及其他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会议,应
及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参加,并提供会议资料。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
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交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在任期期间
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对外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
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
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章 培 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交
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
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三十条 根据上交所网站公告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的报名时间、报名
方式、考试范围、考试纪律、考试成绩等相关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选择参加培
训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实施年度考核和离任考核。
  董事会秘书的年度考核期间为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离任考核期
间为其任职之日至离任之日。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每年 5 月 15 日或离任前,主动向上交
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或离任履职报告书。
  董事会秘书未在上述期间内向上交所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或离任履职报告
书的,公司董事会应督促该董事会秘书提交。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年度履职报告书和离任履职报告书应遵循客观
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本年度或任职期间内个人履职情况。
                第六章 惩戒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违反相关监管规则,情节严重的,上交所根据上
市规则的规定给予以下惩戒: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第(二)项、第(三)项惩戒可以一并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
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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